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慶永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99年7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提
起上訴應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伍仟柒佰伍拾元,上訴人提
起上訴並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能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099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火秋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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