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98年度,1023號
KSDV,98,司執消債更,1023,2010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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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02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池野淳一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吳榮瑞
代 理 人 蔡長佑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除遇例假日順延外,於每月15日給付。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 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務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 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6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 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債務人受雇於翔耀精密股 份有限公司( 下稱翔耀公司) ,每月固定薪資加計殘障補助 為新台幣(下同)24,000元,名下無財產等情,業據其提出 翔耀公司民國99年1 至7 月員工發放薪資清冊、殘障手冊及 存摺、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翔耀公司99年8 月23日陳報狀附 卷可稽。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 為:債務人以每月為一期,每期清償額為6,000 元,分96期 清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為期八年,總清償 金額為576,000 元,清償成數為22.2% (576,000 ÷ 2,594,191*100%=22.2% ),於每月15日依附表所示之每期



清償額清償給各債權人。本院參酌債務人名下無任何財產可 資變賣,其陳報每月支出生活必要費用為11,167元,已低於 內政部公佈之99年度高雄市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另兩名子 女扶養費6833元,亦合於98年度扶養免稅額與配偶分擔後計 算之金額,上開必要支出尚屬合理。是債務人每月所得扣除 上開必要生活費18,000元後,剩餘之金額已全數還與各債權 人,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且債務人並無 同條例第64條第2 項所定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 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
三、另債務人開始更生裁定中,雖認定債務人配偶經濟能力較佳 ,應分擔三分之二扶養費用,惟債務人配偶98年度平均每月 所得為15,580元,有其98年度所得資料清單在卷為憑,是兩 人經濟能力相當,債務人與配偶應平均分擔扶養兩名子女, 且債務人願以扶養免稅額陳報扶養費用,上開扶養費用尚無 過當。
四、綜上所述,債務人有固定收入,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且 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 的,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 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件一: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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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債權人名稱 │ 債權金額 │ 每月清償金額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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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泰世華 │ 179925 │ 416 │
├───────┼──────────┼────────┤
│ 遠東銀行 │ 192017 │ 444 │
├───────┼──────────┼────────┤
│ 元大銀行 │ 164706 │ 381 │
├───────┼──────────┼────────┤
│ 萬榮行銷 │ 382070 │ 884 │
├───────┼──────────┼────────┤
│ 良京公司 │ 72567 │ 168 │
├───────┼──────────┼────────┤
│ 台新銀行 │ 732332 │ 16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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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信託 │ 870574 │ 2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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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清償總額 │ 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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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償成數 │ 22.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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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 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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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