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簡字第99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庚○○
選任辯護人 鍾夢賢律師
被 告 C○○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
9167號、第29472 號、97年度偵緝字第1180號),嗣因被告於準
備程序中已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由本院合
議庭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庚○○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貳拾貳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一編號3 至25、附表二及附表三編號1 至55所示文書上偽造之被害人印文、署名、指印,偽造之如附表四編號6 、7 、9 所示印章共肆拾參個,以及如附表四編號1 至3 所示之物,分別沒收;又犯偽造印章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之如附表四編號8 所示印章壹個以及如附表四編號4 、5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伍年,附表一編號3 至25、附表二及附表三編號1 至55所示文書上偽造之被害人印文、署名、指印,偽造之如附表四編號6 至9 所示印章共肆拾肆個,以及如附表四編號1 至5 所示之物,均沒收。
C○○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玖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一所示文書上偽造之被害人印文、署名,偽造之如附表四編號9 所示印章共伍個,分別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一所示文書上偽造之被害人印文、署名,偽造之如附表四編號9 所示印章共伍個,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第5 行關於 「‧‧‧林金獅與C○○」之記載補充為「‧‧‧林金獅, 另又夥同C○○」、第6 、7 行有關被告二人之主觀犯意部 分補充並更正為「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詐欺 取財、偽造印章、印文、署押以及偽造私文書並持以行使之 犯意聯絡」、犯罪事實欄二、第3 行關於「‧‧‧申請身上 ‧‧‧」之記載更正為「‧‧‧申請書上‧‧‧」、附表編 號十二、十三之犯罪時間分別更正為「97年1 月27日」、「 97年1 月17日」、附表編號二十九之冒名申辦門號更正為「 0000000000」,並增列證據:「被告庚○○、C○○之自白 」、「共同被告姜慧玟、林金獅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證人郭東萍、劉慈馨、吳筱瑩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詞」外,餘 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庚○○於附件起訴書附表編號一至四十七所為,均係 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以及同法第 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至於起訴書附表編號四十八所 示部分,因員警在共犯王坤山位於高雄市○○區○○街10巷 25弄8 號住處查扣之以張庭瑞為名義申請人之申請書及同意 書上並無偽造之「張庭瑞」署押或印文(見警卷第234 至23 7 、489 至492 頁),尚無從成立偽造私文書及行使偽造私 文書罪名,然因本案已扣得偽造之「張庭瑞」印章1 枚(見 警卷第247 頁、本院審訴字卷第73頁),且上開申請書及同 意書上均已填妥被害人張庭瑞之個人資料並黏貼其身分證件 影本,足認被告庚○○及姜慧玟、林金獅、王坤山已著手於 詐欺取財之構成要件行為,是被告庚○○此部分所為,係犯 刑法第217 條第1 項之偽造印章罪及同法第339 條第3 項、 第1 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而被告C○○於起訴書附表編號 一至九及犯罪事實欄二所為,亦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以及同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 罪。被告庚○○所犯上開詐欺取財未遂罪部分,爰依刑法第 25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被告庚○○與C○○就起訴書附 表編號一至九所示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另被告庚 ○○就起訴書附表編號十至二十八所示犯行,與姜慧玟、王 坤山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而就起訴書附表二十九至四十 八所示犯行,與姜慧玟、林金獅、王坤山有犯意聯絡及行為 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庚○○、C○○於附表一所 示文書,以及被告庚○○於附表二編號1 至17、19至36以及 附表三編號1 至55所示之各該文書上,每次偽造同一被害人 之印文、指印或簽名,從客觀上觀察係為達同一冒名申辦門 號、手機目的之接續數個舉動,在主觀上顯係基於一貫之犯 意,在客觀上各動作係時間密切接近接續地侵害同一法益所 為,且各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 舉動之接續施行,應包括於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被 告庚○○、C○○就各該偽造印章、印文、署押之行為,均 為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而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又為 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皆不另論其偽造印章、印文、署押 及偽造私文書罪。又被告庚○○、C○○就其各自參與冒用 被害人名義代辦門號、手機之行為,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 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 刑法第55條規定,從較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另就起 訴書附表編號四十八所示部分,被告庚○○則係以一行為同
時觸犯偽造印章以及詐欺取財未遂二罪名,亦為想像競合犯 ,應從較重之偽造印章罪處斷。再者,有關被告庚○○與C ○○於起訴書附表編號六至八所示時間,以及被告庚○○於 起訴書附表十及十一、十四及十五、十六至二十、二十一至 二十三、十二及二十五至二十七、二十八及三十至三十七、 三十九至四十一、四十二及四十三、四十四及四十五所示時 間,各係在同一日期冒用2 名以上被害人之名義,而於同一 時間一併提出申請代辦門號及手機,應認係以一行為同時觸 犯數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 條規定,就相同日期所為,分別論以一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即 可。被告庚○○所犯上開22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以及1 次偽 造印章罪,被告C○○所犯上開9 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即 起訴書附表編號一至九所示,惟應僅論以7 次犯行,以及起 訴書犯罪事實欄二所示2 次犯行,共9 次),均屬犯意各別 ,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C○○因貪圖不法 利益,竟擅自冒用他人名義申辦行動電話門號及手機或無限 網卡機,並將之轉賣獲利,而被告庚○○受僱於告訴人蘇惠 倉,而擔任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加盟店店長,其對於C○ ○以及姜慧玟、林金獅所提出之代辦門號及手機申請,均係 使用人頭資料一事有所知悉,竟未加阻止,仍與渠等共同為 上開犯行,損及告訴人及各被害人之利益,並影響電信公司 對於客戶資料、電信通訊管理及收費之正確性,足見被告庚 ○○與C○○之法治觀念淡薄,所為均非可取,復審酌被告 二人各自犯罪之次數、各次犯罪手法均相同,以及被告二人 之智識程度、經濟狀況、犯後坦承犯行,且共同與告訴人蘇 惠倉以新臺幣35萬元達成和解,此有本院99年7 月28日調解 筆錄及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各1 份在卷可按(見本院99年度 附民字第367 號卷、本院訴字卷第271 頁)等一切情狀,各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又查被告庚○○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可佐,茲念其僅因一 時失慮,以致誤罹刑章,諒以經此偵審程序,理當知所警惕 ,信無再犯之虞,且其除與告訴人蘇惠倉達成和解外,更已 獲得蘇惠倉之諒解,有蘇惠倉於99年7 月28日出具之刑事陳 述狀1 紙附卷可查(見本院訴字卷第199 頁),本院因認前 開所宣告之刑均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諭知緩刑5 年, 以啟自新。至於被告C○○部分,其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 院以96年度簡字第69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而於 民國97年4 月9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是本案並不符合宣告 緩刑之要件,併此敘明。
三、本件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編號1 至55所示文書,雖分屬 供被告C○○、庚○○犯罪所用之物,惟因上開文書業經被 告C○○、庚○○提出用以申辦門號及手機、無限網卡機, 是上開文書之所有權均非屬被告二人,自無從宣告沒收,惟 上開文書上偽造之印文、署名或指印,仍應依刑法第219 條 之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予宣告沒收;另附表四編號 6 至9 所示之印章,各為本案被告及共犯所偽造,亦應依上 開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宣告沒收。而附表四編號1 至3 所示之物,為被告庚○○犯罪所得之物,附表四編號4 、5 則為供被告庚○○犯罪所用之物,且均屬共犯王坤山所 有,業據王坤山供述在卷,且有上開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 品目錄表可佐,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規定 ,予以宣告沒收。至於附表四編號9 、10所示之物,經審核 後,因與本案無關,故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 第2 項,刑法第28條、第216 條、第210 條、第217 條第1 項、第339 條第1 項、第3 項、第25條、第55條、第51條第 5 款、第9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74條第1 項 第1 款、第219 條、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刑法施 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芸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淑貞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7條第1項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文件名稱 │欄位 │偽造之署押/印文數量 │出處 │
├──┼─────────┼───────┼──────────┼───┤
│ 1 │遠傳電信行動電話/ │申請人簽章欄 │「蔡鴻明」署名1枚 │警卷第│
│ │第三代行動電話服務│ ├──────────┤284頁 │
│ │申請書 │ │「蔡鴻明」指印1枚 │ │
│ │ ├───────┼──────────┤ │
│ │ │同意聲明人簽章│「蔡鴻明」署名1枚 │ │
│ │ │欄 ├──────────┤ │
│ │ │ │「蔡鴻明」指印1枚 │ │
├──┼─────────┼───────┼──────────┼───┤
│ 2 │遠傳電信行動電話/ │申請人簽章欄 │「李福田」署名1枚 │警卷第│
│ │第三代行動電話服務│ ├──────────┤285頁 │
│ │申請書 │ │「李福田」指印1枚 │ │
│ │ ├───────┼──────────┤ │
│ │ │同意聲明人簽章│「李福田」署名1枚 │ │
│ │ │欄 ├──────────┤ │
│ │ │ │「李福田」指印1枚 │ │
├──┼─────────┼───────┼──────────┼───┤
│ 3 │威寶電信行動電話服│申請人簽章欄 │「辰○○」署名1枚 │警卷第│
│ │務申請書 │ │ │306頁 │
├──┼─────────┼───────┼──────────┼───┤
│ 4 │威寶電信得意專案同│立同意書人簽章│「辰○○」署名1枚 │警卷第│
│ │意書 │欄 │ │307頁 │
├──┼─────────┼───────┼──────────┼───┤
│ 5 │威寶電信第三代行動│申請人簽章欄 │「辰○○」署名1枚 │警卷第│
│ │通信業服務契約 │ │ │308頁 │
├──┼─────────┼───────┼──────────┼───┤
│ 6 │威寶電信行動電話服│申請人簽章欄 │「R○○」印文1枚 │警卷第│
│ │務申請書 ├───────┼──────────┤302頁 │
│ │ │公司大小章欄 │「K○○」署名1枚 │ │
├──┼─────────┼───────┼──────────┼───┤
│ 7 │威寶電信得意專案同│立同意書人簽章│「R○○」印文2枚 │警卷第│
│ │意書 │欄 │ │303頁 │
│ │ ├───────┼──────────┤ │
│ │ │代理人簽章欄 │「K○○」署名1枚 │ │
├──┼─────────┼───────┼──────────┼───┤
│ 8 │威寶電信第三代行動│申請人簽章欄 │「R○○」印文1枚 │警卷 │
│ │通信業服務契約 ├───────┼──────────┤第304 │
│ │ │代辦人簽章欄 │「K○○」署名1枚 │頁 │
├──┼─────────┼───────┼──────────┼───┤
│ 9 │威寶電信行動電話服│申請人簽章欄 │「F○○」印文1枚 │警卷第│
│ │務申請書 ├───────┼──────────┤310頁 │
│ │ │代辦人簽章欄 │「K○○」署名1枚 │ │
├──┼─────────┼───────┼──────────┼───┤
│ 10 │威寶電信第三代行動│申請人簽章欄 │「F○○」印文1枚 │警卷第│
│ │通信業服務契約 ├───────┼──────────┤311頁 │
│ │ │代辦代辦人簽章│「K○○」署名1枚 │ │
│ │ │欄 │ │ │
├──┼─────────┼───────┼──────────┼───┤
│ 11 │威寶電信得意專案同│申請人簽章欄 │「F○○」印文1枚 │警卷第│
│ │意書 ├───────┼──────────┤312頁 │
│ │ │代理人簽章欄 │「K○○」署名1枚 │ │
├──┼─────────┼───────┼──────────┼───┤
│ 12 │威寶電信行動電話服│申請人簽章欄 │「謝德財」署名1枚 │警卷第│
│ │務申請書 │ │ │324頁 │
├──┼─────────┼───────┼──────────┼───┤
│ 13 │威寶電信得意專案同│立同意書人簽章│「謝德財」署名1枚 │警卷第│
│ │意書 │欄 │ │325頁 │
├──┼─────────┼───────┼──────────┼───┤
│ 14 │威寶電信行動電話服│申請人簽章欄 │「D○○」署名1枚 │警卷第│
│ │務申請書 │ │ │289頁 │
├──┼─────────┼───────┼──────────┼───┤
│ 15 │威寶電信無線暢快上│立同意書人簽章│「D○○」署名1枚 │警卷第│
│ │網專案同意書 │欄 │ │290頁 │
├──┼─────────┼───────┼──────────┼───┤
│ 16 │威寶電信行動電話服│申請人簽章欄 │「D○○」署名1枚 │警卷第│
│ │務申請書 │ │ │286頁 │
├──┼─────────┼───────┼──────────┼───┤
│ 17 │威寶電信得意專案同│立同意書人簽章│「D○○」署名1枚 │警卷第│
│ │意書 │欄 │ │319頁 │
├──┼─────────┼───────┼──────────┼───┤
│ 18 │威寶電信行動電話服│申請人簽章欄 │「丑○○」印文1枚 │警卷第│
│ │務申請書 ├───────┼──────────┤292頁 │
│ │ │代辦人簽章欄 │「葉嶸翰」署名1枚 │ │
├──┼─────────┼───────┼──────────┼───┤
│ 19 │威寶電信無線暢快上│立同意書人簽章│「丑○○」印文1枚 │警卷第│
│ │網專案同意書 │欄 │ │297頁 │
├──┼─────────┼───────┼──────────┼───┤
│ 20 │威寶電信行動電話服│申請人簽章欄 │「宇○○」印文1枚 │警卷第│
│ │務申請書 ├───────┼──────────┤299頁 │
│ │ │代辦人簽章欄 │「葉嶸翰」署名1枚 │ │
├──┼─────────┼───────┼──────────┼───┤
│ 21 │威寶電信得意專案同│立同意書人簽章│「宇○○」印文1枚 │警卷第│
│ │意書 │欄 │ │300頁 │
│ │ ├───────┼──────────┤ │
│ │ │代理人簽章欄 │ 「葉嶸翰」署名1枚 │ │
├──┼─────────┼───────┼──────────┼───┤
│ 22 │威寶電信行動電話服│代辦人簽章欄 │「葉嶸翰」署名1枚 │警卷第│
│ │務申請書 │ │ (申請人:卯○○) │318頁 │
├──┼─────────┼───────┼──────────┼───┤
│ 23 │威寶電信得意專案同│代理人簽章欄 │「葉嶸翰」署名1枚 │警卷第│
│ │意書 │ │(申請人:卯○○) │294頁 │
├──┼─────────┼───────┼──────────┼───┤
│ 24 │威寶電信行動電話服│申請人簽章欄 │「E○○」印文1枚 │警卷第│
│ │務申請書 ├───────┼──────────┤314頁 │
│ │ │代辦人簽章欄 │「葉嶸翰」署名1枚 │ │
├──┼─────────┼───────┼──────────┼───┤
│ 25 │威寶電信得意專案同│立同意書人簽章│「E○○」印文1枚 │警卷第│
│ │意書 │欄 │ │315頁 │
│ │ ├───────┼──────────┤ │
│ │ │代理人簽章欄 │「葉嶸翰」署名1枚 │ │
└──┴─────────┴───────┴──────────┴───┘
附表二:
┌──┬─────────┬───────┬──────────┬───┐
│編號│文件名稱 │欄位 │偽造之署押/印文數量 │出處 │
├──┼─────────┼───────┼──────────┼───┤
│ 1 │威寶電信行動電話服│申請人簽章欄 │「H○○」印文1枚 │警卷第│
│ │務申請書 │ │ │333頁 │
├──┼─────────┼───────┼──────────┼───┤
│ 2 │威寶電信精彩專案同│立同意書人簽章│「H○○」印文1枚 │警卷第│
│ │意書 │欄 │ │335頁 │
├──┼─────────┼───────┼──────────┼───┤
│ 3 │威寶電信行動電話服│申請人簽章欄 │「午○○」印文1枚 │警卷第│
│ │務申請書 │ │ │348頁 │
├──┼─────────┼───────┼──────────┼───┤
│ 4 │威寶電信精彩專案同│立同意書人簽章│「午○○」印文1枚 │警卷第│
│ │意書 │欄 │ │349頁 │
├──┼─────────┼───────┼──────────┼───┤
│ 5 │威寶電信行動電話服│申請人簽章欄 │「未○○」印文1枚 │警卷第│
│ │務申請書 │ │ │336頁 │
│ ├─────────┼───────┼──────────┼───┤
│ │威寶電信精彩專案同│立同意書人簽章│「未○○」印文1枚 │警卷第│
│ │意書 │欄 │ │338頁 │
├──┼─────────┼───────┼──────────┼───┤
│ 6 │威寶電信行動電話服│申請人簽章欄 │「L○○」印文1枚 │警卷第│
│ │務申請書 │ │ │339頁 │
├──┼─────────┼───────┼──────────┼───┤
│ 7 │威寶電信精彩專案同│立同意書人簽章│「L○○」印文1枚 │警卷第│
│ │意書 │欄 │ │340頁 │
├──┼─────────┼───────┼──────────┼───┤
│ 8 │威寶電信行動電話服│申請人簽章欄 │「M○○」印文1枚 │警卷第│
│ │務申請書 │ │ │378頁 │
├──┼─────────┼───────┼──────────┼───┤
│ 9 │威寶電信精彩專案同│立同意書人簽章│「M○○」印文1枚 │警卷第│
│ │意書 │欄 │ │379頁 │
├──┼─────────┼───────┼──────────┼───┤
│ 10 │威寶電信行動電話服│申請人簽章欄 │「羅坤源」印文1枚 │警卷第│
│ │務申請書 │ │ │381頁 │
├──┼─────────┼───────┼──────────┼───┤
│ 11 │威寶電信精彩專案同│立同意書人簽章│「羅坤源」印文1枚 │警卷第│
│ │意書 │欄 │ │382頁 │
├──┼─────────┼───────┼──────────┼───┤
│ 12 │威寶電信行動電話服│申請人簽章欄 │「B○○」印文1枚 │警卷第│
│ │務申請書 │ │ │342頁 │
├──┼─────────┼───────┼──────────┼───┤
│ 13 │威寶電信精彩專案同│立同意書人簽章│「B○○」印文1枚 │警卷第│
│ │意書 │欄 │ │343頁 │
├──┼─────────┼───────┼──────────┼───┤
│ 14 │威寶電信行動電話服│申請人簽章欄 │「己○○」印文1枚 │警卷第│
│ │務申請書 │ │ │345頁 │
├──┼─────────┼───────┼──────────┼───┤
│ 15 │威寶電信精彩專案同│立同意書人簽章│「己○○」印文1枚 │警卷第│
│ │意書 │欄 │ │346頁 │
├──┼─────────┼───────┼──────────┼───┤
│ 16 │威寶電信行動電話服│申請人簽章欄 │「戊○○」印文1枚 │警卷第│
│ │務申請書 │ │ │354頁 │
├──┼─────────┼───────┼──────────┼───┤
│ 17 │威寶電信精彩專案同│立同意書人簽章│「戊○○」印文4枚 │警卷第│
│ │意書 │欄 │ │355頁 │
├──┼─────────┼───────┼──────────┼───┤
│ 18 │威寶電信行動電話服│ │ │警卷第│
│ │務申請書 │ │ │357頁 │
├──┼─────────┼───────┼──────────┼───┤
│ 19 │威寶電信行動電話服│申請人簽章欄 │「玄○○」印文1枚 │警卷第│
│ │務申請書 │ │ │372頁 │
├──┼─────────┼───────┼──────────┼───┤
│ 20 │威寶電信精彩專案同│立同意書人簽章│「玄○○」印文1枚 │警卷第│
│ │意書 │欄 │ │373頁 │
├──┼─────────┼───────┼──────────┼───┤
│ 21 │威寶電信行動電話服│申請人簽章欄 │「N○○」印文2枚 │警卷第│
│ │務申請書 │ │ │359頁 │
├──┼─────────┼───────┼──────────┼───┤
│ 22 │威寶電信精彩專案同│立同意書人簽章│「N○○」印文1枚 │警卷第│
│ │意書 │欄 │ │362頁 │
├──┼─────────┼───────┼──────────┼───┤
│ 23 │威寶電信行動電話服│申請人簽章欄 │「丁○○」印文1枚 │警卷第│
│ │務申請書 │ │ │363頁 │
├──┼─────────┼───────┼──────────┼───┤
│ 24 │威寶電信精彩專案同│立同意書人簽章│「丁○○」印文1枚 │警卷第│
│ │意書 │欄 │ │364頁 │
├──┼─────────┼───────┼──────────┼───┤
│ 25 │威寶電信行動電話服│申請人簽章欄 │「J○○」印文1枚 │警卷第│
│ │務申請書 │ │ │369頁 │
├──┼─────────┼───────┼──────────┼───┤
│ 26 │威寶電信精彩專案同│立同意書人簽章│「J○○」印文1枚 │警卷第│
│ │意書 │欄 │ │370頁 │
├──┼─────────┼───────┼──────────┼───┤
│ 27 │威寶電信行動電話服│申請人簽章欄 │「Q○○」印文1枚 │警卷第│
│ │務申請書 │ │ │384頁 │
├──┼─────────┼───────┼──────────┼───┤
│ 28 │威寶電信精彩專案同│立同意書人簽章│「Q○○」印文1枚 │警卷第│
│ │意書 │欄 │ │385頁 │
├──┼─────────┼───────┼──────────┼───┤
│ 29 │威寶電信行動電話服│申請人簽章欄 │「地○○」印文1枚 │警卷第│
│ │務申請書 │ │ │351頁 │
├──┼─────────┼───────┼──────────┼───┤
│ 30 │威寶電信精彩專案同│立同意書人簽章│「地○○」印文1枚 │警卷第│
│ │意書 │欄 │ │353頁 │
├──┼─────────┼───────┼──────────┼───┤
│ 31 │威寶電信行動電話服│申請人簽章欄 │「癸○○」印文1枚 │警卷第│
│ │務申請書 │ │ │387頁 │
├──┼─────────┼───────┼──────────┼───┤
│ 32 │威寶電信精彩專案同│立同意書人簽章│「癸○○」印文1枚 │警卷第│
│ │意書 │欄 │ │388頁 │
├──┼─────────┼───────┼──────────┼───┤
│ 33 │威寶電信行動電話服│申請人簽章欄 │「申○○」印文1枚 │警卷第│
│ │務申請書 │ │ │375頁 │
├──┼─────────┼───────┼──────────┼───┤
│ 34 │威寶電信精彩專案同│立同意書人簽章│「申○○」印文1枚 │警卷第│
│ │意書 │欄 │ │377頁 │
├──┼─────────┼───────┼──────────┼───┤
│ 35 │威寶電信行動電話服│申請人簽章欄 │「壬○○」印文1枚 │警卷第│
│ │務申請書 │ │ │366頁 │
├──┼─────────┼───────┼──────────┼───┤
│ 36 │威寶電信精彩專案同│立同意書人簽章│「壬○○」印文1枚 │警卷第│
│ │意書 │欄 │ │368頁 │
└──┴─────────┴───────┴──────────┴───┘
附表三、
┌──┬─────────┬───────┬──────────┬───┐
│編號│文件名稱 │欄位 │偽造之署押/印文數量 │出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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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威寶電信行動電話服│申請人簽章欄 │「辛○○」印文1枚 │警卷第│
│ │務申請書 │ │ │438頁 │
├──┼─────────┼───────┼──────────┼───┤
│ 2 │威寶電信第三代行動│申請人簽章欄 │「辛○○」印文1枚 │警卷第│
│ │通信業務服務契約 │ │ │439頁 │
├──┼─────────┼───────┼──────────┼───┤
│ 3 │威寶電信精彩專案同│立同意書人簽章│「辛○○」印文1枚 │警卷第│
│ │意書 │欄 │ │440頁 │
├──┼─────────┼───────┼──────────┼───┤
│ 4 │威寶電信行動電話服│申請人簽章欄 │「酉○○」印文1枚 │警卷第│
│ │務申請書 │ │ │390頁 │
├──┼─────────┼───────┼──────────┼───┤
│ 5 │威寶電信精彩專案同│立同意書人簽章│「酉○○」印文1枚 │警卷第│
│ │意書 │欄 │ │392頁 │
├──┼─────────┼───────┼──────────┼───┤
│ 6 │行動電話服務代辦委│立書人簽章欄 │「酉○○」署名1枚 │警卷第│
│ │託書 │ ├──────────┤393頁 │
│ │ │ │「酉○○」指印1枚 │ │
├──┼─────────┼───────┼──────────┼───┤
│ 7 │威寶電信行動電話服│申請人簽章欄 │「巳○○」印文2枚 │警卷第│
│ │務申請書 │ │ │398頁 │
├──┼─────────┼───────┼──────────┼───┤
│ 8 │威寶電信精彩專案同│立同意書人簽章│「巳○○」印文1枚 │警卷第│
│ │意書 │欄 │ │400頁 │
├──┼─────────┼───────┼──────────┼───┤
│ 9 │行動電話服務代辦委│立書人簽章 │「巳○○」署名1枚 │警卷第│
│ │託書 │ ├──────────┤401頁 │
│ │ │ │「巳○○」指印1枚 │ │
├──┼─────────┼───────┼──────────┼───┤
│ 10 │威寶電信行動電話服│申請人簽章欄 │「G○○」印文1枚 │警卷第│
│ │務申請書 │ │ │402頁 │
├──┼─────────┼───────┼──────────┼───┤
│ 11 │威寶電信精彩專案同│立同意書人簽章│「G○○」印文1枚 │警卷第│
│ │意書 │欄 │ │404頁 │
├──┼─────────┼───────┼──────────┼───┤
│ 12 │行動電話服務代辦委│立書人簽章 │「G○○」署名1枚 │警卷第│
│ │託書 │ ├──────────┤405頁 │
│ │ │ │「G○○」指印1枚 │ │
├──┼─────────┼───────┼──────────┼───┤
│ 13 │威寶電信行動電話服│申請人簽章欄 │「O○○」印文1枚 │警卷第│
│ │務申請書 │ │ │414頁 │
├──┼─────────┼───────┼──────────┼───┤
│ 14 │威寶電信精彩專案同│立同意書人簽章│「O○○」印文1枚 │警卷第│
│ │意書 │欄 │ │416頁 │
├──┼─────────┼───────┼──────────┼───┤
│ 15 │行動電話服務代辦委│立書人簽章 │「O○○」署名1枚 │警卷第│
│ │託書 │ ├──────────┤417頁 │
│ │ │ │「O○○」指印1枚 │ │
├──┼─────────┼───────┼──────────┼───┤
│ 16 │威寶電信行動電話服│申請人簽章欄 │「寅○○」印文1枚 │警卷第│
│ │務申請書 │ │ │418頁 │
├──┼─────────┼───────┼──────────┼───┤
│ 17 │威寶電信精彩專案同│立同意書人簽章│「寅○○」印文1枚 │警卷第│
│ │意書 │欄 │ │419頁 │
├──┼─────────┼───────┼──────────┼───┤
│ 18 │行動電話服務代辦委│立書人簽章欄 │「寅○○」署名1枚 │警卷第│
│ │託書 │ ├──────────┤421頁 │
│ │ │ │「寅○○」指印1枚 │ │
├──┼─────────┼───────┼──────────┼───┤
│ 19 │威寶電信行動電話服│申請人簽章欄 │「乙○○」印文1枚 │警卷第│
│ │務申請書 │ │ │442頁 │
├──┼─────────┼───────┼──────────┼───┤
│ 20 │威寶電信精彩專案同│立同意書人簽章│「乙○○」印文1枚 │警卷第│
│ │意書 │欄 │ │443頁 │
├──┼─────────┼───────┼──────────┼───┤
│ 21 │行動電話服務代辦委│立書人簽章欄 │「乙○○」署名1枚 │警卷第│
│ │託書 │ ├──────────┤445頁 │
│ │ │ │「乙○○」指印1枚 │ │
├──┼─────────┼───────┼──────────┼───┤
│ 22 │威寶電信行動電話服│申請人簽章欄 │「戌○○」印文1枚 │警卷第│
│ │務申請書 │ │ │458頁 │
├──┼─────────┼───────┼──────────┼───┤
│ 23 │威寶電信精彩專案同│立同意書人簽章│「戌○○」印文1枚 │警卷第│
│ │意書 │欄 │ │460頁 │
├──┼─────────┼───────┼──────────┼───┤
│ 24 │行動電話服務代辦委│立書人簽章欄 │「戌○○」署名1枚 │警卷第│
│ │託書 │ ├──────────┤461頁 │
│ │ │ │「戌○○」指印1枚 │ │
├──┼─────────┼───────┼──────────┼───┤
│ 25 │威寶電信行動電話服│申請人簽章欄 │「P○○」印文1枚 │警卷第│
│ │務申請書 │ │ │462頁 │
├──┼─────────┼───────┼──────────┼───┤
│ 26 │威寶電信精彩專案同│立同意書人簽章│「P○○」印文1枚 │警卷第│
│ │意書 │欄 │ │464頁 │
├──┼─────────┼───────┼──────────┼───┤
│ 27 │行動電話服務代辦委│立書人簽章欄 │「P○○」署名1枚 │警卷第│
│ │託書 │ ├──────────┤465頁 │
│ │ │ │「P○○」指印1枚 │ │
├──┼─────────┼───────┼──────────┼───┤
│ 28 │威寶電信行動電話服│申請人簽章欄 │「宙○○」印文1枚 │警卷第│
│ │務申請書 │ │ │422頁 │
├──┼─────────┼───────┼──────────┼───┤
│ 29 │精彩專案同意書 │立同意書人簽章│「宙○○」印文1枚 │警卷第│
│ │ │欄 │ │423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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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行動電話服務代辦委│立書人簽章欄 │「宙○○」署名1枚 │警卷第│
│ │託書 │ ├──────────┤425頁 │
│ │ │ │「宙○○」指印1枚 │ │
├──┼─────────┼───────┼──────────┼───┤
│ 31 │威寶電信行動電話服│申請人簽章欄 │「甲○○」印文1枚 │警卷第│
│ │務申請書 │ │ │410頁 │
├──┼─────────┼───────┼──────────┼───┤
│ 32 │威寶電信得意專案同│立同意書人簽章│「甲○○」印文1枚 │警卷第│
│ │意書 │欄 │ │411頁 │
├──┼─────────┼───────┼──────────┼───┤
│ 33 │行動電話服務代辦委│立書人簽章欄 │「甲○○」署名1枚 │警卷第│
│ │託書 │ ├──────────┤413頁 │
│ │ │ │「甲○○」指印1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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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威寶電信行動電話服│申請人簽章欄 │「丙○○」印文1枚 │警卷第│
│ │務申請書 │ │ │426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