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99年度,947號
KSDM,99,簡,947,2010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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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簡字第94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
字第2239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電源延長線壹條,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 載(如附件)。
二、按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關於刑法第29章之竊盜罪,以動 產論,刑法第323 條定有明文。次按私接電線,若係通過電 力公司允許供電之鄰人電錶所設之線路內,因用電已有電錶 控制計算,該通過電錶控制計算後之電氣,即屬該鄰人所有 之動產,如予竊取,即應視其犯罪形態,依刑法之竊盜罪章 論處,最高法院84年台非字第214 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 被告所竊取其居住之公寓樓梯間之公共電能,係通過電力公 司允許供電之該公寓電錶所設之線路內,因用電已有電錶控 制計算,該通過電錶控制計算後之電氣,即屬該公寓所有之 動產,是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又 被告自民國99年5 月10日起至同年月14日為警查獲時止,密 集接續竊取電能,時間緊接,手段相同,應評價為包括一罪 之接續犯行,而僅論以一罪。爰審酌被告前有多次竊盜前案 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查,竟不 思悔悟,不以己力獲取財物繳納電費,率爾竊取該大樓公共 電能,其犯罪之動機、手段、目的均非可取,惟念其坦承犯 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末扣案之延長線1 條,為被告所有供犯本罪所用之 物,業據其自承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 ,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 項、 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23條、第41條第1項 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薏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戴金龍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23條
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關於本章之罪,以動產論。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9年度偵字第22397號
被 告 甲○○ 男 40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高雄縣大寮鄉○○○路344巷116號
居高雄縣大寮鄉○○路256巷11號3樓
(現另案於臺灣高雄看守所附設勒戒
處所觀察勒戒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 罪 事 實
一、甲○○因其位於高雄縣大寮鄉○○路256巷11號3樓居所未繳 納電費而遭斷電,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自民國99年5 月10日起至同年月14日止,未經該處公寓住戶之同意,以自 備之延長線插入住處樓梯間之電源插座,將電力引至住處, 再將家電之插頭插入該延長線插座內,以此方式竊電(竊電 度數、費用不詳)。嗣為公寓住戶乙○○發現,報警於同年 月14日13時20分許前往上址查獲,並扣得甲○○所有供其竊 取電力使用之延長線1條。
二、案經古冬蘭、洪金環李厚德、謝敏常、顏美蓮黃金堂林昱安謝昇峰王梅秀、乙○○、黃淑芬訴由高雄縣政府 警察局林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 據 並 所 犯 法 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時、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告訴人乙○○於警詢時之指述情節相符,並有高雄縣 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照片 在卷可稽,及延長線1 條扣案可資佐證,是被告之自白應與 事實相符,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23條、第320條第1 項之竊 盜罪嫌。又扣案之延長線1 條,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



,業據其供承在卷,請依刑法第38條第3項、第1項第2 款規 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
檢 察 官 丙○○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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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