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46號
聲 請 人 深圳市鼎航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NAVIGATOR
INTERNATI.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台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聲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
,而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3 項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院對聲請人深圳市鼎航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甲○○○○○○○○○○○○○○○○○○○○○ ○○○○○○○○S, CO., LTD.),應予公示送達。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蔡明宛
法 官 李昭彥
法 官 魏式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林佳蓉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