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海商上字,98年度,2號
KSHV,98,海商上,2,201009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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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海商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深圳市鼎航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NAVIGATOR
      INTERNATI.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上訴 人 台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許再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變更其應為送達之處所
,而不向本院陳明,致其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149 條第4 項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對深圳市鼎航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NAVIGATOR INTER-NATIONAL LOGISTICS, CO., LTD. ),應予公示送達。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蔡明宛
法 官 李昭彥
法 官 魏式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林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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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