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上訴人即原審
附民原告 丁○○
被上訴人即原審
附民被告 乙○○即捷發土木包工業
甲○○即捷發土木包工業
己○○
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戊○○
庚○○
辛○○
上列當事人因本院99年度勞安上訴字第579號業務過失致人於死
等案件,上訴人於原審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
年度交附字第38號),經原審於民國99年5月5日判決駁回,上訴
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上訴聲明:
㈠、原判決廢棄。
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四十五萬四千 六百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並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准予宣告假執行。陳述引用上訴人之書 狀及刑事案卷資料。
二、被上訴人乙○○即捷發土木包工業、己○○均未提出任何書 狀,惟據渠等言詞辯論時聲明:上訴駁回。並均陳述引用刑 事案卷資料。
三、被上訴人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聲明:㈠、上訴人之上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㈡、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㈢、如受不利判決,被上訴人願供擔保免假執行之宣告。陳述引 用上訴人之書狀及刑事案卷資料。
四、被上訴人甲○○即捷發土木包工業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
五、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上 訴人丁○○於刑案提出告訴,指訴被上訴人乙○○、己○○ 有業務過失致死等犯行,業經本院以99年度勞安上訴字第57
9號駁回檢察官之上訴(按上訴人等人以被害人身分聲請檢 察官就原審對被告乙○○、己○○判決無罪部分,提起上訴 ),即維持原審對被上訴人乙○○、己○○無罪判決。是原 審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駁回上訴人之訴及 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 不當,並求為廢棄改判,非有理由,應予駁回。六、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志誠
法 官 羅心芳
法 官 吳森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岑 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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