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藥事法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上訴字,99年度,621號
TNHM,99,上訴,621,2010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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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99年度上訴字第621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賴鴻鳴 律師
      黃俊達 律師
      粘怡華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
度訴字第1431號中華民國99年5月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
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5795號),提起上訴,被告
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後,
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甲○○部分撤銷。
甲○○共同連續明知為偽藥而販賣(即附表編號一至五部分),處有期徒刑拾月;又犯如附表編號六至六百九十所示明知為偽藥而販賣罪共陸佰捌拾伍罪,各處如附表六至六百九十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六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
扣案偽藥神效風濕丸壹萬玖仟陸佰顆、神效風濕丸廣告單壹袋均沒收。
事 實
一、甲○○係臺南縣麻豆鎮○○路144-7號「德旺中藥行」負責 人,吳水華(業經原審判決有罪確定)則在臺北縣、桃園市 等地市場擺攤維生。甲○○吳水華明知年籍姓名不詳綽號 「阿男」之成年男子,在桃園市媽祖廟旁市場所販賣之黑色 藥丸,係來路不明,且含有Acetminophen、Caffeine、Chlo rpheniramine、Hydrochlorothiazide、Indomethacin、Eth hoxybenzamide等西藥成份,係未經衛生署核准製造之偽藥 ,竟仍基於共同販賣偽藥營利之概括犯意聯絡,由吳水華以 每顆新臺幣(下同)5元之價格向「阿男」買入後,再以每 顆10元之價格售予甲○○甲○○再予包裝後,對外宣稱具 治酸痛及健身之療效,顧客打電話訂貨後,甲○○再以宅配 方式寄送,連續於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時間,以如附表編號 1至5所示金額,販賣上開偽藥予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人。 復另行起意,分別於如附表編號6至690所示時間,以如附表 編號6至690所示金額,販賣上開偽藥予如附表編號6至690所 示之人。嗣法務部調查局臺南縣調查站接獲民眾檢舉,於98 年1月23日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甲○○上開中藥行搜索 ,當場扣得神效風濕丸19,600顆、掛號現金袋24只、郵局存 摺3本、快遞託運單9張、匯款單5張、神效風濕丸廣告單1袋



及客戶資料4本等物,並循線查獲吳水華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南縣調查站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案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 被告於審理期日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告知簡 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裁定進行 簡式審判程序,故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 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所規定證據能力 認定及調查方式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甲○○自白不諱,核與共犯吳水華於偵查 、原審中之陳述及證人陳路生於法務部調查局臺南縣調查站 詢問時指述情節相符,並有神效風濕丸19,600顆、現金袋24 只、郵局存摺3本、快遞託運單9張、匯款單5張、神效風濕 丸廣告單1袋及客戶資料4本等物扣案可證。扣案之神效風濕 丸經送驗結果,檢出Acetminophen、Caffeine、Chlorpheni ramine、Hydrochlorothiazide、Indomethacin、Ethhoxybe nzamide等西藥成份,係未經衛生署核准製造之偽藥等情, 有臺南縣衛生局98年4月27日衛藥字第0980010831號函、行 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97年10月28日藥檢參字第097001 8594號檢驗報告書在卷可稽。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
三、新舊法比較:
㈠本件被告所為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販賣偽藥犯行,乃基於概 括犯意為之,應論以連續犯一罪處斷(詳下述);至被告如 附表編號6至689所示販賣偽藥犯行,因已在刑法修正施行以 後所為,則應一罪一罰,再就刑法修正施行後之數罪,與修 正前依連續犯規定所論之一罪,數罪併罰,合併定其應執行 之刑(參照最高法院96年度第9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故本 件被告所為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犯行,仍應為新舊法比較。 ㈡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應將行為時 之法律與裁判時之法律比較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又 新舊刑法關於刑之規定,雖同採從輕主義,惟比較時仍應綜 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後,整體適用法律。本件被告行 為後,94年2月2日修正之刑法,業已於95年7月1日施行,本 案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論罪科刑所適用之刑法法律有所變更 ,茲詳述如下:




⒈修正後刑法第28條關於共同正犯之規定,已由原規定「2 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修正為「2 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即將舊法之 「實施」修正為「實行」。原「實施」之概念,包含陰謀 、預備、著手及實行等階段之行為,修正後僅共同實行犯 罪行為始成立共同正犯。是新法共同正犯之範圍已有限縮 ,排除陰謀犯、預備犯之共同正犯。新舊法就共同正犯之 範圍既因此而有變動,自屬犯罪後法律有變更,而非僅屬 純文字修正,應有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最高法院96年 度台上字第934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販賣偽藥犯 行,與吳水華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不論依新舊法規定 ,均構成共同正犯,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之規定,對 被告並無較有利之情形,自應依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之規 定論斷。
⒉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罰金:新臺幣1,000元以 上,以百元計算之」,修正前之刑法同條款則規定:「罰 金:1元以上」(計算結果為「新臺幣30元」),故依修 正後之規定,藥事法第83條第1項法定刑中有關罰金刑之 下限已經提高。是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修正前之規定較 為有利於被告。
⒊修正後刑法將原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刪除,此刪除雖 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 果,自屬法律有變更(最高法院95年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 議參照)。本件被告先後為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販賣偽藥 犯行,因行為後新法業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則所犯上述 各罪,依修正後刑法之規定,即均應依數罪併罰之規定分 論併罰;然被告先後5次行使販賣偽藥犯行,均時間緊接 ,各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均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 為之,依修正前刑法之規定,皆為連續犯,均應論以1罪 ,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之規定並非較有利於被告。 ⒋本院綜合比較結果,認本案被告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部分 論罪科刑所適用之刑法規定,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 ,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33條、第56 條規定處斷。
㈢至有關易服勞役之易刑處分及應執行刑,係於論罪科刑後始 應決定之事項,依上開判例、決議意旨,無一體適用之必要 ,惟應依比較新舊法之結果,分別適用較有利於行為人規定 適用之:
⒈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 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改為:「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 ,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 期。但不得逾30年」。是有關定應執行刑部分,自應適用 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⒉修正前刑法第42條第2項前段規定:「易服勞役以1元以上 3元以下折算1日」,又被告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行為時之 易服勞役折算標準,依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前段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倍折算1日,則本件 被告如附表編號1至5行為時之易服勞役折算標準,應以銀 元300元折算1日,即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惟修正後刑法 第42條第3項前段規定:「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2千 元或3千元折算1日」。比較修正前後之易服勞役折算標準 ,以修正後之刑法第42條第3項規定,較有利於被告,自 應依修正後之規定諭知被告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易服勞役 之折算標準。
⒊至就被告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科處之罰金刑與如附表6以 下各罪所宣告之罰金刑,合併定執行刑時,因其中一罪即 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犯行行為時在刑法修正前,故亦有新 舊法比較之適用。按:「易服勞役以1元以上3元以下折算 1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6個月。」再依修正前罰金罰鍰提 高標準條例第2條前段(現已刪除)之規定,就其原定數 額提高為1百倍折算1日,則本件被告行為時之易服勞役折 算標準,應以銀元1百元以上3百元以下折算1日,經依現 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予以折算後,應以新 台幣3百元以上9百元以下折算1日。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 之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則規定:「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 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1年。」比 較修正前後之易服勞役折算標準,修正後之折算標準最低 得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雖較修正前之折算標準為高, 惟於諭知高額之罰金刑時,依舊法被告僅須易服勞役6個 月,而依新法則易服勞役之上限提高至1年,經比較新舊 法結果,應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自應適用修正 前之刑法第42條第2項規定,諭知被告併科罰金定應執行 刑部分,如易服勞役均以罰金總額與6個月之日數比例折 算之。
四、核被告甲○○明知為偽藥而販賣,所為如附表1至690所示犯 行,均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罪。被告甲○○吳水華 就如附表1至690所示販賣偽藥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均為共同正犯。被告於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時間,以如附 表編號1至5所示金額,販賣上開偽藥予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



之人,時間緊接,所犯罪名相同,顯係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 ,為連續犯,爰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 重其刑。至刑法於95年7月1日施行後,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 。又集合犯係指立法者所制定之犯罪構成要件中,本即預定 有數個同種類行為將反覆實行之犯罪而言。而藥事法第83條 第1項之販賣偽藥罪,其犯罪構成要件為:「明知為偽藥而 販賣...」從上述文字觀之,尚難憑以認定立法者於制定 法律時,即已預定該犯罪當然涵蓋多數反覆實行之販賣偽藥 行為在內。倘立法機關所制定之犯罪構成要件中,並未「預 定」有反覆實行之多數犯罪行為,法院於適用法律時,自不 宜復以該犯罪具有某種特性為由,勉強解為立法者本即「預 定」有反覆實行之多數犯罪行為。故被告於如附表編號6至 690所示時間,以如附表編號6至690所示金額,販賣上開偽 藥予如附表編號6至690所示之人各罪,應予分論併罰。本件 被告所為如附表編號1-187所示犯罪行為之時間,係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罪名固為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 條所列,惟其宣告刑在有期徒刑1年6月以下,仍合於同條例 第2條第1項之規定,應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五、公訴意旨認被告甲○○自90年間起即有販賣偽藥犯行,惟被 告甲○○前於93年5月間,即亦因販賣與本案相同成份(Caf feine、Hydrochlorothiazide、Indomethacin、Ethhoxyben zamide)之偽藥,經檢察官以94年度偵字第2679號緩起訴處 分書,處分緩起訴,並經被告同意後,命被告向臺南縣家庭 扶助中心支付8萬元,緩起訴期間為1年確定(94年6月10日 確定,緩起訴處分期間為94年6月10日至95年6月9日)。而 被告已於94年7月9日履行上開緩起訴處分條件等情,緩起訴 期間內亦未經檢察官撤銷緩起訴處分等情,有臺灣臺南地方 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2679號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則被告甲○○本件被訴自90年 間起至緩起訴期間期滿日即95年6月9日止販賣偽藥之犯行, 既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未經檢察官撤銷原緩起訴 處分,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第1項規定,自不得繼續偵 查或起訴。檢察官再就被告上開期間內販賣偽藥之犯行提起 本件公訴,其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 第1款規定,原應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惟被告此一部分犯 行在刑法修正施行前所為,與其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行為間 ,具有連續犯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
六、原審以被告甲○○犯罪事證明確,予以依法論科,固非無見 。惟查:㈠被告被訴自90年間起至緩起訴期間期滿日即95年



6月9日止販賣偽藥之犯行,均在原緩起訴處分期間內所為, 原緩起訴處分既未經撤銷,自不得再予起訴。檢察官仍對此 一部分提起公訴,其起訴程序違背規定,應為不另為不受理 判決之諭知。原審未查,仍予論罪科刑,自有未合。㈡藥事 法第83條第1項之販賣偽藥罪,立法者於制定法律時,並未 預定該犯罪當然涵蓋多數反覆實行之販賣偽藥行為在內,自 不能以集合犯論之。原判決未區別刑法修正施行前、後之行 為,分別為連續犯一罪及數罪而為不同處理,並就連續犯一 罪部分予以新舊法比較後,適用有利於被告之修正前刑法, 而均論以集合犯一罪處斷,並均適用修正後刑法論罪科刑, 亦有不當。㈢此外,被告甲○○前已因販賣偽藥罪,經檢察 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詎仍不知悔改,再次販賣偽藥,依其 販賣情節觀之,復嚴重危害社會大眾健康;公訴人於原審審 理時,已具體求處被告有期徒刑3年,併科罰金100萬元(原 審卷第78頁反面)。原審未斟酌上情,亦未說明檢察官求刑 有何不當之處,僅依被告犯後立即坦認犯行,深表悔意,即 認其無再犯之虞,遽予諭知被告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之宣 告。並諭知緩刑期間內付保護管束,並自判決確定之日起以 每月分期付款方式於4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150萬元;並 為240小時之勞動服務等處分,量刑亦有失當。檢察官上訴 意旨,指摘原判決諭知被告緩刑不當,為有理由,自應由本 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甲○○部分予以撤銷改判。七、爰審酌被告前已因販賣偽藥罪,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竟仍再次販賣本件偽藥,足認其無悔改之意。兼衡被告販 賣期間自95年6月14日起至98年1月23日止,長達2年7月之久 ,販賣次數高達690次,犯罪所得金額高達147萬餘元,足認 其行為嚴重危害大眾健康,惟被告於偵審均坦承犯行,犯後 態度良好,暨其他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 其應執行之刑,藉資懲儆。檢察官具體求處被告有期徒刑3 年部分,殊嫌過重,並予敘明。再者,被告前已因販賣偽藥 罪經緩起訴處分確定,再犯本案,顯難期被告無再犯之虞, 非藉刑罰之宣告無以策其自新,自難予緩刑之寬典。八、扣案偽藥即神效風濕丸19,600顆、神效風濕丸廣告單1袋, 係被告甲○○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 規定均宣告沒收。至扣案掛號現金袋24只、郵局存摺3本、 快遞託運單9張、匯款單5張、客戶資料4本,雖為被告所有 ,但非供犯罪所用之物,性質上僅為證明本案販賣偽藥之證 物,且非違禁物,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273條之1第1項,藥事法第83條第1項,刑法第



11條前段、第2條第1項、第28條、第42條第3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56條、第51條第5款、第42條第2項,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欽銘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董武全
法 官 賴純慧
法 官 林英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魏安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藥事法第83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 犯罪時間 │犯罪所得│ 買受人 │ 宣告刑 │
├──┼──────┼────┼────┼──────────────────────┤
│ 1 │ 95年6月14日│ 2,370元│ 不詳 │甲○○共同連續明知為偽藥而販賣,處有期徒刑拾│
├──┼──────┼────┼────┤月,併科罰金壹萬貳仟陸佰伍拾元,罰金如易服勞│
│ 2 │ 95年6月16日│ 3,170元│ 蔡秀琴 │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一日。減為有期徒刑伍月│
├──┼──────┼────┼────┤,併科罰金陸仟参佰貳拾伍元。罰金如易服勞役,│
│ 3 │ 95年6月19日│ 2,370元│ 龍源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一日。 │
├──┼──────┼────┼────┤ │
│ 4 │ 95年6月19日│ 2,370元│ 戴四農 │ │
├──┼──────┼────┼────┤ │
│ 5 │ 95年6月28日│ 2,370元│ 賴清潭 │ │
├──┼──────┼────┼────┼──────────────────────┤
│ 6 │ 95年7月3日 │ 2,370元│ 許靜 │甲○○共同明知為偽藥而販賣,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併科罰金貳仟參佰柒拾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
│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一日。減為有期徒刑参月拾伍日,│
│ │ │ │ │併科罰金壹仟壹佰捌拾伍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
│ │ │ │ │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7 │ 95年7月5日 │ 2,370元│ 鐘華龍 │甲○○共同明知為偽藥而販賣,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併科罰金貳仟參佰柒拾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
│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一日。減為有期徒刑参月拾伍日,│
│ │ │ │ │併科罰金壹仟壹佰捌拾伍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
│ │ │ │ │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8 │ 95年7月6日 │ 2,370元│ 陳德昌甲○○共同明知為偽藥而販賣,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併科罰金貳仟參佰柒拾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
│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一日。減為有期徒刑参月拾伍日,│
│ │ │ │ │併科罰金壹仟壹佰捌拾伍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
│ │ │ │ │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9 │ 95年7月6日 │ 3,670元│ 不詳 │甲○○共同明知為偽藥而販賣,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併科罰金參仟陸佰柒拾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
│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一日。減為有期徒刑参月拾伍日,│
│ │ │ │ │併科罰金壹仟捌佰参拾伍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
│ │ │ │ │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0 │ 95年7月10日│ 2,370元│ 簡增強 │甲○○共同明知為偽藥而販賣,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併科罰金貳仟參佰柒拾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
│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一日。減為有期徒刑参月拾伍日,│
│ │ │ │ │併科罰金壹仟壹佰捌拾伍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
│ │ │ │ │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1 │ 95年7月12日│ 1,170元│ 戴四農 │甲○○共同明知為偽藥而販賣,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併科罰金壹仟壹佰柒拾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
│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一日。減為有期徒刑参月拾伍日,│
│ │ │ │ │併科罰金伍佰捌拾伍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2 │ 95年7月12日│ 2,970元│ 不詳 │甲○○共同明知為偽藥而販賣,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併科罰金貳仟玖佰柒拾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
│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一日。減為有期徒刑参月拾伍日,│
│ │ │ │ │併科罰金壹仟肆佰捌拾伍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
│ │ │ │ │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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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95年7月18日│ 4,470元│ 阿梅 │甲○○共同明知為偽藥而販賣,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併科罰金肆仟肆佰柒拾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
│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一日。減為有期徒刑参月拾伍日,│
│ │ │ │ │併科罰金貳仟貳佰参拾伍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
│ │ │ │ │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4 │ 95年7月25日│ 1,770元│ 吳惠蓮甲○○共同明知為偽藥而販賣,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併科罰金壹仟柒佰柒拾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
│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一日。減為有期徒刑参月拾伍日,│
│ │ │ │ │併科罰金捌佰捌拾伍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5 │ 95年7月25日│ 3,570元│ 張明信甲○○共同明知為偽藥而販賣,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併科罰金參仟伍佰柒拾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
│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一日。減為有期徒刑参月拾伍日,│
│ │ │ │ │併科罰金壹仟柒佰捌拾伍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
│ │ │ │ │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6 │ 95年7月27日│ 2,370元│ 不詳 │甲○○共同明知為偽藥而販賣,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併科罰金貳仟參佰柒拾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
│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一日。減為有期徒刑参月拾伍日,│
│ │ │ │ │併科罰金壹仟壹佰捌拾伍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
│ │ │ │ │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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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95年8月1日 │ 3,570元│ 陳恭喜甲○○共同明知為偽藥而販賣,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併科罰金參仟伍佰柒拾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
│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一日。減為有期徒刑参月拾伍日,│
│ │ │ │ │併科罰金壹仟柒佰捌拾伍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
│ │ │ │ │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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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95年8月2日 │ 1,970元│ 不詳 │甲○○共同明知為偽藥而販賣,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併科罰金壹仟玖佰柒拾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
│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一日。減為有期徒刑参月拾伍日,│
│ │ │ │ │併科罰金玖佰捌拾伍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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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95年8月7日 │ 4,770元│ 陳德昌甲○○共同明知為偽藥而販賣,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併科罰金肆仟柒佰柒拾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
│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一日。減為有期徒刑参月拾伍日,│




│ │ │ │ │併科罰金貳仟参佰捌拾伍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
│ │ │ │ │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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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95年8月7日 │ 2,370元│ 瑢明 │甲○○共同明知為偽藥而販賣,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併科罰金貳仟參佰柒拾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
│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一日。減為有期徒刑参月拾伍日,│
│ │ │ │ │併科罰金壹仟壹佰捌拾伍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
│ │ │ │ │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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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95年8月9日 │ 3,570元│ 吳阿梅甲○○共同明知為偽藥而販賣,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併科罰金參仟伍佰柒拾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
│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一日。減為有期徒刑参月拾伍日,│
│ │ │ │ │併科罰金壹仟柒佰捌拾伍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
│ │ │ │ │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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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 95年8月9日 │ 2,370元│ 戴四農 │甲○○共同明知為偽藥而販賣,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併科罰金貳仟參佰柒拾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
│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一日。減為有期徒刑参月拾伍日,│
│ │ │ │ │併科罰金壹仟壹佰捌拾伍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
│ │ │ │ │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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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 95年8月15日│ 2,370元│ 賴清輝甲○○共同明知為偽藥而販賣,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併科罰金貳仟參佰柒拾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
│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一日。減為有期徒刑参月拾伍日,│
│ │ │ │ │併科罰金壹仟壹佰捌拾伍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
│ │ │ │ │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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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 95年8月19日│ 2,370元│ 李一宏 │甲○○共同明知為偽藥而販賣,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併科罰金貳仟參佰柒拾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
│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一日。減為有期徒刑参月拾伍日,│
│ │ │ │ │併科罰金壹仟壹佰捌拾伍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
│ │ │ │ │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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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 95年8月23日│1,170元 │ 不詳 │甲○○共同明知為偽藥而販賣,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併科罰金壹仟壹佰柒拾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
│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一日。減為有期徒刑参月拾伍日,│
│ │ │ │ │併科罰金伍佰捌拾伍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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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 95年8月23日│ 2,370元│ 賴清潭甲○○共同明知為偽藥而販賣,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併科罰金貳仟參佰柒拾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
│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一日。減為有期徒刑参月拾伍日,│
│ │ │ │ │併科罰金壹仟壹佰捌拾伍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
│ │ │ │ │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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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 95年8月23日│ 2,370元│ 林坤榮甲○○共同明知為偽藥而販賣,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併科罰金貳仟參佰柒拾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
│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一日。減為有期徒刑参月拾伍日,│
│ │ │ │ │併科罰金壹仟壹佰捌拾伍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
│ │ │ │ │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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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 95年8月25日│ 1,170元│ 戴四農 │甲○○共同明知為偽藥而販賣,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併科罰金壹仟壹佰柒拾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
│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一日。減為有期徒刑参月拾伍日,│
│ │ │ │ │併科罰金伍佰捌拾伍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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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 95年8月29日│ 3,570元│ 劉明祥甲○○共同明知為偽藥而販賣,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併科罰金參仟伍佰柒拾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
│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一日。減為有期徒刑参月拾伍日,│
│ │ │ │ │併科罰金壹仟柒佰捌拾伍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
│ │ │ │ │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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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 95年9月2日 │ 2,370元│ 蔡秀琴 │甲○○共同明知為偽藥而販賣,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併科罰金貳仟參佰柒拾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
│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一日。減為有期徒刑参月拾伍日,│
│ │ │ │ │併科罰金壹仟壹佰捌拾伍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
│ │ │ │ │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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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 95年9月3日 │ 2,370元│ 不詳 │甲○○共同明知為偽藥而販賣,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併科罰金貳仟參佰柒拾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
│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一日。減為有期徒刑参月拾伍日,│
│ │ │ │ │併科罰金壹仟壹佰捌拾伍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
│ │ │ │ │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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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 95年9月4日 │ 3,570元│ 不詳 │甲○○共同明知為偽藥而販賣,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併科罰金參仟伍佰柒拾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
│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一日。減為有期徒刑参月拾伍日,│
│ │ │ │ │併科罰金壹仟柒佰捌拾伍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
│ │ │ │ │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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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 95年9月11日│ 1,970元│ 鄭瑢明 │甲○○共同明知為偽藥而販賣,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併科罰金壹仟玖佰柒拾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
│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一日。減為有期徒刑参月拾伍日,│
│ │ │ │ │併科罰金玖佰捌拾伍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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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 95年9月14日│ 2,370元│ 不詳 │甲○○共同明知為偽藥而販賣,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併科罰金貳仟參佰柒拾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
│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一日。減為有期徒刑参月拾伍日,│
│ │ │ │ │併科罰金壹仟壹佰捌拾伍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
│ │ │ │ │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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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 95年9月15日│ 2,370元│ 張明信甲○○共同明知為偽藥而販賣,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併科罰金貳仟參佰柒拾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
│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一日。減為有期徒刑参月拾伍日,│
│ │ │ │ │併科罰金壹仟壹佰捌拾伍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
│ │ │ │ │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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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 95年9月18日│ 1,170元│ 李一宏 │甲○○共同明知為偽藥而販賣,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併科罰金壹仟壹佰柒拾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
│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一日。減為有期徒刑参月拾伍日,│
│ │ │ │ │併科罰金伍佰捌拾伍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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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 95年9月21日│ 1,970元│ 鄭瑢明 │甲○○共同明知為偽藥而販賣,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併科罰金壹仟玖佰柒拾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
│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一日。減為有期徒刑参月拾伍日,│
│ │ │ │ │併科罰金玖佰捌拾伍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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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 95年10月2日│ 2,370元│ 莊龍源 │甲○○共同明知為偽藥而販賣,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併科罰金貳仟參佰柒拾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
│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一日。減為有期徒刑参月拾伍日,│
│ │ │ │ │併科罰金壹仟壹佰捌拾伍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
│ │ │ │ │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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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95年10月11日│ 4,770元│ 不詳 │甲○○共同明知為偽藥而販賣,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併科罰金肆仟柒佰柒拾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
│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一日。減為有期徒刑参月拾伍日,│




│ │ │ │ │併科罰金貳仟参佰捌拾伍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
│ │ │ │ │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40 │95年10月12日│ 3,570元│ 陳恭喜甲○○共同明知為偽藥而販賣,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併科罰金參仟伍佰柒拾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
│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一日。減為有期徒刑参月拾伍日,│
│ │ │ │ │併科罰金壹仟柒佰捌拾伍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
│ │ │ │ │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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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95年10月12日│ 1,970元│ 王秀蓮甲○○共同明知為偽藥而販賣,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併科罰金壹仟玖佰柒拾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
│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一日。減為有期徒刑参月拾伍日,│
│ │ │ │ │併科罰金玖佰捌拾伍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42 │95年10月12日│ 1,170元│ 李一宏 │甲○○共同明知為偽藥而販賣,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併科罰金壹仟壹佰柒拾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
│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一日。減為有期徒刑参月拾伍日,│
│ │ │ │ │併科罰金伍佰捌拾伍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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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