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9年度上訴字第768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己○○
選任辯護人 魏順華律師
曾能煜律師
羅秉成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丙○○
被 告 丁○○
(另案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
上二人共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戊○○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殺人未遂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
年度訴字第1613號中華民國99年1 月1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3667 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己○○、丙○○、丁○○共同殺人,未遂,己○○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丙○○處有期徒刑玖年;丁○○處有期徒刑陸年。 事 實
一、許文忠(現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通緝中)於民國96年4 月12 日15時40分許,駕駛車號3409-HV 號自用小客車行駛於國道 四號高速公路,甲○○則駕駛車號4383-PT 號自用小貨車搭 載其妻林彩蓮,與許文忠同向行駛。許文忠因不滿甲○○變 換車道之方式,竟數度超前並緊急剎車,欲阻擋甲○○駕駛 之車輛,經甲○○閃避後,許文忠即尾隨至甲○○位於臺中 縣后里鄉○村路6 之1 號之工廠兼住處,甲○○發覺後,由 其妻林彩蓮於同日15時48分向臺中縣警察局大甲分局后里分 駐所報案,警方旋即派遣巡邏車抵達上址並在其門口實施就 地路檢,至下午5 時50分始離去。許文忠待員警離去後, 即以電話聯絡丙○○、丁○○、己○○、蔡竣綻、游博新( 蔡竣綻、游博新現均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通緝中)及另10名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於同日下午6 時許前往臺中 縣豐原市豐原國中會合(原審判決誤載為豐原高中),分乘 車號PI-4899 號、2016-SC 號、2K-6913 號、8095-LN 號等 車輛,於當天下午6 時23分許抵達甲○○上開工廠兼住處, 先由許文忠按對講機,甲○○誤認係客戶來訪而開門,許文 忠進入廠房後後以台語對甲○○說:「誰要找刑事?我就是
刑事。」語畢,見甲○○之子乙○○自辦公室走進廠房,即 以隨身攜帶之不明刀刃刺入乙○○左側腰際,再徒手毆打甲 ○○之頭部,蔡竣綻、丁○○、游博新、丙○○、己○○及 另10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子則陸續進入上址,渠等已知 甲○○、乙○○被許文忠毆打、刺傷而倒地,可預見渠等若 再以徒手、棍棒毆打及以刀刃刺殺甲○○及乙○○,可能會 發生死亡之結果,竟基於縱有死亡結果發生,亦不違反其本 意之不確定故意,並基於相互間之犯意聯絡,由丙○○持在 該處取得之鐵製畚斗毆打甲○○背部,游博新則出外拿取數 根鋁棒、木棒、鐵條入內交給在場之人,斯時,蔡竣綻即手 持鐵條、游博新手持棍棒、丁○○及己○○徒手、其餘不詳 之成年男子則或持棍棒、或以徒手、腳踢之方式,接續圍毆 甲○○及乙○○,丙○○並另持不明刀刃蹲下刺殺甲○○背 部及乙○○之臀部後,聽聞有人喊:「警察來了」,一行人 始迅速離開現場。嗣游博新為阻止甲○○之妻林彩蓮報警, 又自行折返現場,另單獨基於毀損之犯意,持棍棒砸毀桌上 之電話1 具。甲○○因而受有背部3 處利器割傷(長8 公分 深7 公分、長6 公分深8 公分、長3 公分深2 公分)合併肌 肉撕裂傷、頭部撞傷及腦震盪之傷害;乙○○受有左腰部利 器穿刺傷(8 公分)深及腹膜內併腹膜3 公分傷口大網膜脫 出、左臀利器割傷(約6 公分深3 公分)、右眼眶瘀傷(5 ×3 公分)、右頸瘀傷(9 ×4 公分)、右手大拇指擦傷( 1 ×1 公分)、左鎖骨處瘀傷(2 ×2 公分)、左手前臂擦 傷(10×3 公分)、左下肢擦傷(12×5 公分)之傷害,經 吳宗達立即聯絡救護車將甲○○、乙○○送醫急救,其2 人 始未發生死亡之結果。
二、案經甲○○、乙○○訴由臺中縣警察局大甲分局報告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之說明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 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其立法本旨係以證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屬於傳 聞證據,此項證據,當事人無從直接對於原供述者加以詰問 ,以擔保其真實性,法院亦無從直接接觸證人而審酌其證言 之憑信性,違背直接審理及言詞審理之原則,除具有必要性 及信用性情況之除外者外,原則上不認其有容許性,自不具 證據能力;至所謂具有必要性及信用性情況者,例如刑事訴 訟法第159 條之1 至之5 之情形,仍例外認其有證據能力, 然此係指法院未於審判期日傳喚相關證人到庭,案件僅能依
靠該等證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以為判斷之情形,始需就該等審 判外供述證據嚴格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同條之5 所定要件一一檢視各該證人之供述,作為證據之資格。倘法 院已經依據當事人聲請傳喚證人到庭接受檢辯雙方之交互詰 問,則法院既已透過直接、言詞審理方式檢驗過該證人之前 所為證述,當事人之反對詰問權已受到保障得以完全行使之 情況下,該等審判外證據除有其他法定事由(例如:非基於 國家公權力正當行使所取得或私人非法取得等,而有害公共 利益,即以一般證據排除法則為判斷),應認該審判外供述 已得透過審判程式之詰問檢驗,而取得作為證據之資格,亦 即其審判外供述與審判中供述相符部分,顯然已經構成具備 可信之特別情狀,當然有證據資格,其不符部分,作為檢視 審判中所為供述可信與否之彈劾證據,當無不許之理(最高 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2507號、95年度台上字第2515號判決參 照)。查證人即告訴人甲○○、乙○○、證人吳忠達、林彩 蓮於警詢中之證述,雖均為審判外陳述,惟證人甲○○、乙 ○○、吳忠達、林彩蓮業於原審審判期日經檢察官、被告、 辯護人交互詰問檢視其證詞,揆諸上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 證人甲○○、乙○○、吳忠達、林彩蓮於警詢中之證述,已 取得作為證據之資格,應有證據能力。
二、次按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3 規定:「證人、鑑定人依法應 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所 謂「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係指檢察官或法官依刑事訴 訟法第175 條之規定,以證人身分傳喚被告以外之人(證人 、告發人、告訴人、被害人、共犯或共同被告)到庭作證, 或雖非以證人身分傳喚到庭,而於訊問調查過程中,轉換為 證人身分為調查時,此時其供述之身分為證人,則檢察官、 法官自應依本法第186 條有關具結之規定,命證人供前或供 後具結,其陳述始符合第158 條之3 之規定,而有證據能力 。若檢察官或法官非以證人身分傳喚而以共犯、共同被告身 分傳喚到庭為訊問時,其身分既非證人,即與「依法應具結 」之要件不合,縱未命其具結,純屬檢察官或法官調查證據 職權之適法行使,當無違法可言。而前揭不論係本案或他案 在檢察官面前作成未經具結之陳述筆錄,係屬被告以外之人 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本質上屬於傳聞證據,基於 保障被告在憲法上之基本訴訟權,除該被告以外之人死亡、 身心障礙致記憶喪失或無法陳述、滯留國外或所在不明而無 法傳喚或傳喚不到、或到庭後拒絕陳述等情形外,如已經法 院傳喚到庭具結而為陳述,並經被告之反對詰問,前揭非以 證人身分而在檢察官面前未經具結之陳述筆錄,除顯有不可
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不能因陳述人未經具結,即一律 適用本法第158 條之3 之規定,排除其證據能力(最高法院 96年度台上字第3827號、97年度台上字第2175號、98年度台 上字第2646號)。又被害人、告訴人均係被告以外之人,其 在偵查、審理中所為被害經過之陳 述,仍應居於證人之地 位,依法具結,以擔保其供述之信用性與憑信性,倘未行具 結,按諸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3 之規定,不得作為證據( 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13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告訴人 甲○○、乙○○、證人吳忠達、林彩蓮於98年1 月13日偵查 中之陳述,分別係以告訴人及證人身分經檢察官傳喚到庭, 依卷內資料,並無不得令具結之情形,乃檢察官未令其具結 ,依刑法第158 條之3 之規定,其4 人於偵查中之證言不得 作為證據,應予排除。
三、另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 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同條之4之規定,而 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 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 、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 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 有前項之同意。觀之上開規定之立法意旨,乃在於傳聞證據 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 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 據可作為證據;或不爭執該證據之證據能力,基於尊重當事 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 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 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查本案其他下列引為 證據之證人證述及書證,被告及辯護人均不爭執證據能力, 經審酌卷內各該人員陳述時之情狀,均查無被違法取供或非 出於自由意志之情形,相關書證亦查無違法取證或造假虛捏 之情事,以之作為本案之證據,皆屬適當,依前揭規定,均 得為本案之證據。
貳、實體方面之理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證人即告訴人甲○○、乙○○、證人即 在場人林彩蓮、吳忠達證述如下(林彩蓮係甲○○之妻,吳 忠達係甲○○之子):
⒈證人甲○○:⑴於96年5 月15日警詢時證稱:「(問:對何 人提出殺人未遂、傷害致重傷、聚眾鬥毆、毀損告訴?)對 96年4 月12日18時23分,來我住處工廠(臺中縣后里鄉○村 路6 之1 號)殺(毆)傷、恐嚇我,及搗毀廠區物品之16名
男子。....(問:事發經過?請你詳述。)起因於96年4 月 12日約15時40分許,我駕車行經國道四號橋下,由東勢返回 后里途中,我變換車道超越前車,許文忠駕駛3409-HV 在我 後方,可能不滿我超越前車的方式,遂多次超車到我前方並 立即煞車,不斷對我挑釁,我見對方蓄意滋事,唯恐遭受對 方攔車傷害,故立即駕車返家,途中並打電話請我的家人先 把大門打開,並到門口等我以防不測,沿途我看到許文忠一 直在撥打行動電話,像是在聯絡人來,並沿路一直尾隨到我 家門口後,短暫停車觀看,手指著我住處,口中唸唸有詞後 ,隨即離去(停留約1 至2 秒)。我返家後因怕對方聚眾來 滋事,故向后里分駐所報案請求保護(按:依報案紀錄所示 ,係其妻林彩蓮於15時48分報案,依原審卷一第24頁),分 駐所派遣一部巡邏車人員在我家門口實施就地路檢,直到17 時50分離去。【以下陳述係觀看監視器後得知】約於18時23 分,許文忠帶領4 部自小客,車號分別為8095-LN 、PI-489 9 、2016- SC、2K-7619 又來到我家,共有16名男子下車, 起先是許文忠與蔡竣綻先走到我家門口,由許文忠按門鈴, 開門後,他先進來,蔡竣綻再帶領其他14名男子進來。許文 忠一進門就衝著我說:誰要找刑事(刑警),我就是刑事( 以上為臺語對話)。語畢隨即持尖刀往我兒子乙○○左側腰 際直刺一刀,我兒子乙○○被刺傷後,許文忠再徒手毆打我 的頭部,我暈眩倒地,再醒過來時,背部全是血,丙○○就 在站在我身旁,其他情形我就不太記得了。(問:施暴過程 請你再做詳細說明?【例如:首謀何人、身上傷勢被何人持 何種凶器所傷、何人在現場指揮、把風】)....首謀是許文 忠,其餘15名男子應該是他叫來幫兇的。我看監視器得知, 許文忠於18時26分26秒先動手揮拳毆打我的頭、臉、背等部 位,丙○○持畚斗攻擊我的背部,其他14人也一擁而上徒手 攻擊我及乙○○,我倒地後,18時26分31秒丙○○蹲在我身 旁,於18時26分52秒再站起來,我也醒過來了,發現背部已 受刀傷,流血不止,雙腳無力,當時游博新持棒球鋁棒、鐵 條、鐵管(均約1 米長)等凶器多支,供給在場的同夥,我 只記得游博新、蔡竣綻、丁○○等一群人,持上記兇器攻擊 我及乙○○,其它我就不太清楚了,因為我頭仍然暈暈的。 但監視器明顯錄到丙○○右手持1 把短尖刀。(問:你是否 與許文忠發生交通事故?)沒有。(問:許文忠途中是否曾 強行將你攔停?你是否停車?)許文忠多次超車到我前方並 立即剎車,蓄意將我攔停,也可能意圖製造假車禍,並於后 里鄉○○路、南村路口強行攔在我車前,我立即將車開走, 怕被傷害。....(問:許文忠等人為何會攻擊你?)僅上述
之行車問題。(問:許文忠等人行兇時,是否毀損你的財物 ?)游博新於18時27分29秒離開時,為阻止我們報案,以棍 棒搗毀辦公桌上電話1 支後,並恐嚇我們說:敢報案的話你 試試看等語。(問:你身上何處受傷?被何人所傷?就醫及 復原情況?)背部腰際2 刀、臀部1 刀,身上多處挫傷,腦 震盪、水腫,當時就醫便急診開刀,但因事前失血過多,血 壓太低,再轉入加護病房觀察,現因傷及尿道及右腿神經, 也血尿,無法正常排尿,臀部及左腳麻木,無法正座及正常 行走等,沙鹿童綜合醫院因判定上記病情無法根治,以後都 會存在上記後遺症等語(詳見警卷第30至36頁)。⑵於98年 10月13日原審審理時證稱:「(問:你是否有於96年4 月12 日下午在你住處遭人持刀、棍子攻擊?)有。(問:是何人 攻擊你?)我在國道四號橋下要回家路途,我才變換車道而 已,許文忠就在我車前攔阻,我不停下來,他就跟蹤我到我 家,我到家之後發現許文忠有跟蹤到我家,我就報警,警察 有來,許文忠他們等警察走了之後,許文忠他們就來了,是 許文忠、蔡竣綻等人進入我家。(問:在場的3 位被告【即 丁○○、己○○、丙○○】有無進入你家攻擊你?)我是看 到錄影帶才知道被告3 人有進入我家,起初我是知道許文忠 、蔡竣綻在我家按門鈴。(問:對方總共有幾個人?)看錄 影帶外面有16個人,5 號攝影機有14人,有2 人攝影機沒有 照到。(問:對方是如何進入你的住處?)進來是按電鈴, 我以為是客戶,我就打開門,他們就衝進來。(問:開門時 是何人跟你碰面?說何話?)許文忠問我是誰去報案,我問 他是誰,他說他是刑警,講沒有幾句話,乙○○就過來,許 文忠就拿刀子直接刺乙○○,當時我看錄影帶是蔡竣綻進來 就直接把我打下去。(問:接下來受到攻擊的過程?)蔡竣 綻打我之後,沒有幾下我就昏倒躺在地下,有人把我抓住, 當時我頭昏昏的,這些事情我都是看錄影帶才知道的。(問 :你剛才說蔡竣綻有打你之外,尚有何人攻擊你?)看錄影 帶是丙○○有拿刀,游博新拿木棍。(問:對方分別攻擊你 身體何部位?)我的腰部、背部,插了3 、4 個部位,一個 部位是在屁股。我有腦震盪、背部多處的刺傷。(問:你可 否確認你所受的傷害是由何人持何器物造成的?)許文忠當 時是刺乙○○,我當時是丙○○把我抓住,穿白長袖之人, 我不知道是何人,穿白長袖之人把我打在地上,丙○○蹲在 沒有照到的地方,起來的時候,手上拿刀子,看錄影帶,丙 ○○手上有拿刀子,我認為應該是丙○○刺我的。(問:你 剛才提到許文忠有刺乙○○之外,尚有何人持何器物攻擊乙 ○○?)游博新到外面拿棍棒進來發給其他人攻擊我們。(
問:你看一下在場的3 位被告,有沒有人在旁觀看或動手? )看錄影帶他們十幾個人都有動手。....(問:整個過程中 ,對方有無出面勸架?)沒有,他們十幾個人圍毆我們。 ....(問:你說96年4 月12日下午3 時許因為變換車道與人 發生衝突,許文忠故意找你麻煩,當時就能確認他是許文忠 嗎?)許文忠直接從國道追到我家。....(問:你到家之後 ,你做何事?)我把車開進去,之後報警。(問:你有無再 出來看?)我出來外面看的時候,就看到許文忠有把車窗拉 下來。....(問:那時候外面的人按門鈴,有無看對講機? )對講機的功能只有聽聲音,他講的很小聲,我以為是客戶 ,就直接開門。(問:許文忠是直接走到你的廠房你才發現 ?還是經過庭院的時候你就發現?)我開門之後許文忠走到 我面前,我才發現不對勁,當時蔡竣綻還在大門外面。.... (問:許文忠跟你對話的時候,身邊有何人?)我太太、我 孫子,我孫子跑出去,我太太靠近他旁邊,當時乙○○快要 靠近我,許文忠直接刺到我兒子乙○○身上。(問:許文忠 跟你兒子乙○○有無對話?)沒有,我兒子乙○○走到我旁 邊,許文忠就直接衝上去。(問:許文忠衝上去,對乙○○ 攻擊行為的時候,你做何事?)當時我有跟他攻擊,因為當 時他已經對我兒子乙○○攻擊,我就從他後面攻擊。(問: 你的傷勢是背部、腰部、臀部各受有一處割傷,你是不是能 夠明確的說是何人對你做刀傷行為?)當時我已經被穿長袖 的男子及丙○○抓住,穿長袖的男子把我打倒在地上,丙○ ○蹲在地上刺我,丙○○穿黑色衣服在我旁邊,蔡竣綻拿木 棍把我敲下去,我太太被丁○○抓到摔到我旁邊。(問:現 在可否指認穿長袖的男子為何人?)當時我沒有看到那個人 是誰,其實他們自己進來心裏就知道,如果該男子穿同樣的 衣服我可以指認,如果經過變裝,我就看不出來。(問:你 是憑衣服指認或外型指認?)憑衣服及外型指認,他的體型 看起來像是己○○的形影。....(問:【請審判長提示警卷 106 、109 頁】109 頁下方穿黑色衣服男子有拿一個東西, 是否是畚斗?長型物是否是你家的?106 頁那個畚斗是否是 你家的東西?)是畚斗,是我家的東西,蔡竣綻手上拿的長 型物(鐵條)是我家的東西,拿笨斗打我的是丙○○,打我 的人是許文忠,他是徒手打我,穿長袖有穿背心的是己○○ ,我是看體型,但是我不敢百分之百確定,穿黑色衣服的是 丙○○。(問:《請審判長提示警卷105 頁下面有三個並行 都穿背心的人》何人是己○○?)左邊算來第一個就是抓住 我的人。.. .. (問:你說游博新有拿棍棒進來,印象中你 看到他拿多少支進來?)當時他抱一把棍棒進來,所以不知
道總共有幾根。(問:可否確認所有進來之人都有打你?) 看錄影帶,有2 個至3 個打我,其他的人是打我兒子。.... (問:案發當天許文忠是否是第一次到你家?)是。(問: 拿畚斗打你的人是丙○○?)是。....(問:你剛才說穿長 袖衣服的男子拉住你,你是在該穿長袖男子抓住你的時候, 被人拿畚斗攻擊?)看錄影不是用畚斗敲昏的,不知道是用 什麼東西把我敲昏,當時穿黑色衣服的丙○○蹲在我旁邊, 起來的時候拿刀子走到前面。....(問:要如何判斷是丙○ ○拿畚斗打你?)十幾個人只有他穿最黑的衣服及他衣服背 面有英文字母。....(問:你倒下之後,趴在地上,案發當 時是否無法看到刺你之人?)是,我是看錄影帶看到丙○○ 從我的方向站起來拿刀子,我認為拿刀子從背後刺我的人是 丙○○,還有一個畫面蹲下去直接朝我兒子乙○○刺下去的 畫面。(問:你剛才提到丁○○抓住你太太摔到你旁邊,你 有無親眼看到?)我是看錄影帶有二個步驟,26分40 秒 的 時候我太太朝我的方向走過來,丁○○朝我太太的方向走過 去,26分42秒丁○○已經抓住我太太的手及背部,26分43秒 就抱住我太太把她摔到我旁邊。....(問:你太太當天有受 到什麼樣的傷害?)二邊手臂都有瘀青,她要照顧我們的時 候,有去看童綜合醫院看過一次醫生等語(見原審卷一第 214 頁反面至220 頁)。
⒉證人乙○○:⑴於96年5 月15日警詢時證稱:「(問:對何 人提出殺人未遂、傷害、聚眾鬥毆、毀損告訴?)對96年4 月12日18時23分,來我住處工廠【臺中縣后里鄉○村路6 之 1 號】殺(毆)傷、恐嚇我,及搗毀廠區物品之16名男子。 .. .. (問:何人所為?)共有16名男子,分別持尖刀,棒 球棍,鐵條等凶器。(問:16名男子你是否認識?)我認識 其中一名嫌犯叫游博新,他是我國中同校同學,案發當時我 曾經喊他的名字,以確定他的身份。他聽到後,叫其他人住 手,並問我是誰。我答說:我是忠明。他不理會,並繼續攻 擊我(們)。其他15人年籍資料均不詳…。(問:事發經過 ?請你詳述。)起因於96年4 月12日約15時許,我父親甲○ ○打電話回家說:其返回后里途中,遭一部自小客車3409-H V 沿路挑釁,蓄意滋事,我父親打電話回家要我們先把大門 打開,並到門口等他以防不測。我在住家門口等我父親回來 ,並看見自小客車3409-HV(中華黑灰色)尾隨我父親回來 ,短暫停車觀看後隨即離去。我們怕對方聚眾來滋事,故向 后里分駐所報案請求保護,分駐所派遣一部巡邏車人員在我 家門口實施就地路檢,直到17時50分離去。【以下陳述係觀 看監視器後得知】約於18時23分,許文忠帶領4 部自小客,
車號分別為8095- LN、PI-4899 、2016-SC 、2K-7619 又來 到我家,共有16名男子下車,起先是許文忠與蔡竣綻先走到 我家門口,由許文忠按門鈴,開門後,他先進來,蔡竣綻再 帶領其他14名男子進來。許文忠一進門就衝著我父親甲○○ 說:誰要找刑事(刑警),我就是刑事(以上為臺語對話) 。語畢隨即以右拳打我右眼成傷,再以左手持尖刀往我左側 腰際直刺一刀,我被刺傷後往後退去,許文忠及丙○○持鐵 製畚斗1 支圍毆我父親甲○○,18時26分26秒蔡竣綻持鐵條 攻擊我,約於18時26分55秒,游博新持棒球鋁棒、鐵條,鐵 管(均約1 米長)等兇器多支,供給在場的同夥行兇,並持 鋁製棒球棒毆打我的頭部、左小腿及左手掌、左手肘,我倒 地後,在場其它年籍不詳之男子持續以腳踹我的頭部,約於 18時27分1 秒丙○○走到我身旁,蹲下來,右手持尖刀往我 左臀部刺一刀,後來有人喊:警察來了。他們就逃離現場, 只留下游博新持續持鋁棒搗毀辦公桌上電話1支 ,並朝父親 甲○○腹部攻擊後才離去。....(問:你身上何處受傷?被 何人所傷?就醫及復原情況?)左側腰際直刺一刀成傷,是 被許文忠所傷。頭部、左小腿及左手掌、左手肘是被游博新 所傷。左手肘是被蔡竣綻所傷。左臀部被刺一刀,是被丙○ ○所傷,丁○○則全程在場助勢,其他11人都有攻擊我,但 我不知道他們的身分。目前尚在復健中。」等語(詳見警卷 第37至43頁)。⑵於98年10月13日原審審理時證稱:「(問 :你是否有於96年4 月12日下午遭人攻擊?)有。(問:何 人攻擊你?)有16人左右。(問:可否確認哪16人?)知道 名字只有5 、6 人,有許文忠、丙○○、游博新、己○○、 蔡竣綻。(問:在場的3 位被告,其中有講到的是己○○、 丙○○,丁○○有無動手攻擊?)丁○○也有動手。....( 問:這些人有持什麼樣的器物攻擊你及你父親?)丙○○有 持刀,其餘那2 個人我沒有看到。(問:丙○○持刀攻擊何 人?)他持刀攻擊我父親和我。(問:持刀攻擊的情形?) 他當時是先在我父親那邊,到我父親躺下之前有刺我父親背 部,接著他走向我這邊的時候,當時我躺在地上,他朝我臀 部刺下去。(問:你一開始是否有遭許文忠持刀攻擊?)許 文忠一開始進來的時候跟我爸爸談話,之後朝我左側腹部刺 一刀。(問:在你遭受攻擊的過程中,你是否有看到丁○○ 架著你父親或攻擊你父親?)他架著我父親是我退開那時候 ,丁○○有用拳頭攻擊我父親。(問:對方除了有拿刀之外 ,還有拿何器物攻擊你們?)拿木棍、鋼筋條、鐵棍。(問 :這些東西你是否知道何來的?)我只知道鋼筋條是我工廠 的,其他的我不知道。(問:除了剛才所述遭攻擊情形之外
,還有沒有什麼人有持器物或徒手攻擊你及你父親?)有蔡 竣綻他原本持鋼筋條攻擊我,游博新他持木棍,幾名不詳姓 名男子各持木棍、鐵棒,分別攻擊我及我父親。(問:你當 天受到什麼傷害?)我左側腹部、左側臀部、手肘、鎖骨、 腳分別有瘀傷、擦傷、刀傷、手指頭有撕裂傷。(問:這些 傷勢分別是何人以何種方式對你攻擊造成的?)刀傷分別是 許文忠、丙○○他們刺的,手肘、腳、手指頭撕裂傷是游博 新、蔡竣綻及不明男子他們持木棍、鐵棍猛敲我的手、腳。 (問:你有沒有目睹你父親遭人攻擊的過程?)那時候我也 被一群人圍住,我隱約有看到我父親旁邊的人許文忠、丙○ ○、丁○○,他們有什麼動作,我那時候躺著,看不太到。 (問:己○○當天有做什麼樣的動作?)己○○那天有用拳 頭、腳打我父親跟我,那時候看到的是這樣子。....(問: 是否知道遭受攻擊的原因?)那時候我父親送貨,他回來的 時候跟我說有人開車擋他的路,其餘詳細情形我不知道。 ....(問:許文忠進來之後,有無跟你對話?有無跟你父親 對話?)許文忠進來之後沒有跟我對話,有跟我父親對話, 那時候我沒有在旁邊。(問:你後來從何處出來?)工廠內 部。(問:走出來原因?)因為那時候我看到許文忠在跟我 父親對話,我才從工廠內部慢慢走出來。(問:你出來之後 發生何事?)我出來之後,許文忠沒有跟我說什麼話,他之 後從我左側腹部刺一刀。那時候我父親站在我旁邊,許文忠 原本手插在口袋,他一邊跟我父親講話,一邊慢慢走過來。 」等語(見原審卷一第221 至223 頁)。
⒊證人林彩蓮:⑴於98年5 月15日警詢時證稱:「(問:96年 4 月12日18時23分你人在何處?)在我住處工廠【臺中縣后 里鄉○村路6 之1 號】前庭打掃環境。(問:當時發生何事 ?)共有16名男子,分別持尖刀、棒球棍,鐵條等兇器殺傷 我丈夫甲○○、兒子乙○○。(問:16名男子你是否認識? )均不認識。(問:你是否全程目睹?)是。....(問:事 發經過?請你詳述。)起因於96年4 月12日15時40分許,我 與我丈夫甲○○駕車行經國道四號橋下,由東勢返回后里途 中,變換車道超越前車時,許文忠駕駛3409-HV 在我們後方 ,可能不滿我丈夫甲○○超越前車的方式,遂多次超車到我 前方並立即煞車,不斷對我們挑釁,我們見對方蓄意滋事, 唯恐遭受對方攔車傷害,故立即駕車返家,途中並打電話請 我的家人先把大門打開,並到門口等我以防不測,沿途我也 有看到許文忠一直在撥打行動電話,像是在聯絡人來,並沿 路一直尾隨到我家門口後,短暫停車觀看,手指著我住處, 口中唸唸有詞後,隨即離去(停留約1 至2 秒)。我返家後
因怕對方聚眾來滋事,故向后里分駐所報案請求保護,分駐 所派遣一部巡邏車人員在我家門口實施就地路檢,直到17時 50分離去。【以下陳述係觀看監視器後得知】約於18時23分 ,許文忠帶領4 部自小客(貨),車號分別為8095-LN 、PI -4899 、2016-SC 、2K-7619 又來到我家,共有16名男子下 車,起先是許文忠與蔡竣綻先走到我家門口,由許文忠按門 鈴,開門後,他先進來,蔡竣綻再帶領其他14名男子進來。 許文忠一進門就衝著我丈夫甲○○說:誰要找刑事(刑警) ,我就是刑事(以上為臺語對話)。語畢我親眼看到許文忠 持尖刀往我兒子乙○○左側腰際直刺一刀,我兒子乙○○被 刺傷後,許文忠再徒手毆打我丈夫甲○○的頭部,丙○○則 拿我打掃用鐵製畚斗,攻擊我丈夫甲○○背、頭等部位,並 將他推倒在地後,右手持尖刀刺其背部一刀,後來就被其他 人擋住了,我不知道他刺幾刀。丙○○殺傷我丈夫甲○○後 ,又走到我兒子乙○○身旁,蹲下去,右手持尖刀,由上往 下,朝乙○○臀部刺一刀後一群人才離去。(問:尚有何人 行兇?)16個人都有動手,除了許文忠殺傷我兒子乙○○、 丙○○殺傷我丈夫甲○○、兒子乙○○外,游博新持鋁棒打 丈夫甲○○及我兒子乙○○,我跪下來求他說:再打會打死 人;丁○○則在場助勢,後來現場一團亂,我見一群人持棍 棒圍著我丈夫甲○○及兒子乙○○猛打。....(問:許文忠 途中是否曾強行將你攔停?你是否停車?)許文忠多次超車 到我前方並立即剎車,蓄意將我攔停,也可能意圖製造假車 禍,並於后里鄉○○路、南村路口強行攔在我車前,我立即 將車開走,怕被傷害。....(問:甲○○身上何處受傷?就 醫及復原情況?)背部腰際2 刀、臀部1 刀,身上多處挫傷 ,腦震盪、水腫。....(問:乙○○身上何處受傷?就醫及 復原情況?)左側腰際直刺1 刀,頭部、左小腿及左手掌、 左手肘挫傷,左臀部被刺1 刀。」等語(詳見警卷第44至49 頁)。⑵於98年10月13日原審審理時證稱:「(問:是否有 於96年4 月12日下午在妳住處目睹甲○○、乙○○遭人攻擊 的過程?)有。(問:你所看到的情形?)我看到許文忠進 來,他自稱是警察,講沒二句話,之後就看到許文忠從口袋 中拿東西出來對我兒子乙○○又打又殺,接著有很多人打我 先生甲○○,之後又打我兒子乙○○,我要過去護著我先生 甲○○,我被丁○○抓住,我有看到丙○○蹲在地上的情形 ,他有蹲在我先生甲○○、我兒子乙○○的旁邊,我苦苦哀 求,他們還是不放過,他們打了一陣子,我有聽到警車的聲 音,我看到穿短褲的游博新,拿長型物類似棒球棍打電話, 而且也要朝我大兒子吳忠達毆打,之後警察來了,游博新在
那邊罵三字經,而且要我兒子吳忠達開電動門,後來有的人 衝出去,最後看到丁○○及穿短褲的游博新衝出去。(問: 攻擊你先生甲○○的人有哪些?)丙○○、丁○○、蔡竣綻 ,我是事後看錄影帶得知的。丙○○是拿東西朝我先生刺下 去,當我護著我先生的時候,丁○○把我拖走,蔡竣綻是要 打我先生。(問:除了這3 個人之外還有何人攻擊你先生? )許文忠、游博新還有其他不詳姓名的男子。(問:這些人 拿什麼東西?)我有看到游博新拿類似棍子的東西出來分, 丙○○有拿畚斗攻擊我先生,其他人有拿鐵條、棒球棍等物 在現場跑來跑去,我無法詳細記住現場情形,我只記得這些 人很殘忍的對我先生及兒子攻擊。(問:攻擊你兒子乙○○ 的人有哪些?拿什麼東西?)我看到丙○○蹲著殺我兒子, 拿東西刺我兒子,我認出來的人只有丙○○、許文忠、蔡竣 綻、丁○○、游博新,己○○我不知道。(問:當天進入你 住處的人是否都有動手攻擊你先生及兒子?)幾乎都有,有 人又踢、又踹。(問:有無注意到對方是不是有人在場觀看 ?)我看錄影帶有看到丁○○一下跑到我先生這邊,之後又 跑到我兒子乙○○那邊。....(問:許文忠進入屋內之後, 他跟你先生說什麼?)他自稱他是警察,是誰要找他。.... (問:那天有無看到有人拿刀刺你先生?)看到丙○○、許 文忠,當時情形很混亂。(問:你看到丙○○、許文忠的情 形,是親眼目睹還是事後看錄影帶?)有親眼看到也有事後 看錄影帶回憶當時情形。(問:你親眼目睹何情形?)看丙 ○○殺我兒子蹲下去的情形。(問:有無看到丙○○殺你先 生?)我看到丙○○、許文忠對我先生下手,丙○○手中有 拿一個短短的東西。....(問:那天有無人打你?)【指丁 ○○】他把我抓住,我的雙手臂被抓到瘀青。丁○○要我閃 到旁邊,意思他們要繼續對我先生不利。」等語(見原審卷 一第227 至228 頁反面)。
⒋證人吳忠達:⑴於98年5 月15日警詢時證稱:「(問:何時 何地,遭何人侵入殺傷? )96年4 月12日18時23分許,16名 男子侵入后里鄉○○村○村路6 之1 號,....分持鋁製及木 製棒球棍(可能有3 支以上)還有類似可折疊式尖刀,約20 公分長(刀柄為深色)侵入我家殺傷我父親甲○○及我弟弟 乙○○。....(問:傷於何處?)我父親背後及後腰及後臀 部各中1刀 刺入非常深,血流如注,當場倒地且頭部遭棍棒 襲擊,手腳及身體各部為均遭棍棒襲擊,我弟弟乙○○遭棍 棒襲擊頭部左腰際遭刺入一刀,深可見腸肚,當場倒下後還 遭該進入男子圍住,持棍棒毆打頭部及身體各部位,還被人 拳打腳踢,我見狀趕緊跑到裡面報警。(問:你是否有看到
如何行兇?)我當時在場,並經過家中監視器目睹這些行兇 過程,我確認那些男子進入後持棍棒往我父親及我弟弟頭部 猛敲加上多人拳打腳踢,持刀狠狠刺向我父親好幾刀,每刀 均刺入非常深,當場血流如注,還不放過,還拿棍棒從很高 處往我父親頭部打過去,我弟弟更是遭十幾名團團圍住,也 是遭棍棒狠狠敲擊頭部,左腰際遭狠狠刺入一刀深可見腸肚 ,當場到下後還遭這些男子圍住,持續遭棍棒敲打頭部,如 此兇狠,真是想到發生情形心裡還很害怕。(問:你們是否 與該16名男子結怨?)起因是我父親甲○○駕車號4383-PT 貨車從太平市回來,到豐原國道四號橋下東往西行駛,與一 輛3409-HV 中華黑灰色行駛同方向,因變換車道問題,該輛 車沿路挑釁,開車開到我父親前面然後緊急踩煞車,意圖製 造車禍,我父親閃過,該輛車連續好幾次超車到我父親前面 ,然後緊急踩剎車,意圖製造車禍,我父親不理他,對方就 跟蹤到三豐路與南村路口,然後有打電話叫我們在門口等, 因為該輛車坐4 至5 人,我爸怕被人傷害,才打電話叫我們 站在門口等,我父親回來後過幾分鐘後,還有一輛8095-LN 國瑞白色車停在門口等約30秒然後離去,約15時40分左右, 我們有報警,警察怕我們遭受傷害,瞭解後將巡邏車停在門 口盤查車輛,直到17時50分警察離去後,18時23分才遭該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