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上字第86號
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游孟輝律師
複 代理人 米承文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乙○○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提起上訴
,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699萬9,200元(見原審卷
第88頁、本院卷第17至18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5,450元
,扣除上訴人已繳納之2萬2,290元(見本院卷第11頁),尚不足
8萬3,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
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鄉誠
法 官 梁玉芬
法 官 曾部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就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麗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