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99年度,86號
TPHV,99,重上,86,2010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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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上字第86號
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游孟輝律師
複 代理人 米承文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乙○○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提起上訴
,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699萬9,200元(見原審卷
第88頁、本院卷第17至18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5,450元
,扣除上訴人已繳納之2萬2,290元(見本院卷第11頁),尚不足
8萬3,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
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鄉誠
               法 官 梁玉芬
               法 官 曾部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就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麗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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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