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上字第120號
上 訴 人 甲○○
送達代收人 陳博文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間返還票據等事件,上訴人不服
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
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一、上訴第三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肆萬伍仟捌佰肆拾貳元。
二、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鄉誠
法 官 梁玉芬
法 官 曾部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黃麗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