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聲再字,99年度,38號
TPHV,99,聲再,38,2010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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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聲再字第38號
聲 請 人 基聖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偉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對於
中華民國99年7月15日本院99年度聲再字第19號確定裁定,聲請
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再審之訴,法院認無再審理由,判決駁回後,不得以同一 事由,對於原確定判決或駁回再審之訴之確定判決,更行提 起再審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98條之1定有明文,究其立法意 旨乃再審之目的,原在匡正確定終局判決之不當,以保障當 事人之權益,然為避免當事人以同一事由對於原確定判決或 駁回再審之訴之確定判決,一再提起再審之訴,致浪費司法 資源,自應予限制。上開規定,依同法第507條規定,於聲 請再審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99年度聲再字第19號確定裁定(下稱原 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係對於前駁回再審聲請之確定裁定或 確定判決(即本院99年度聲再字第14號、99年度聲再字第1 號、98年度聲再字第86號、98年度聲再字第62號、98年度聲 再字第49號、98年度聲再字第31號、98年度聲再字第22號、 98年度聲再字第8號、97年度聲再字第57號、97年度聲再字 第34號、97年度聲再字第19號、97年度聲再字第2號、97年 度聲再字第34號、96年度再易字第196號、96年度再易字第 112號、96年度再易字第86號、96年度再易字第58號、96年 度再易字第34號、96年度再易字第2號、95年度再易字第136 號、95年度再易字第108號、95年度再易字第78號、95年度 再易字第33號、94年度再易字第117號、94年度再易字第145 號、92年度再易字第138號及92年度再易字第81號),復以 同一事由,亦即違背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第501 條第1項第3款、第4款規定,及抵觸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 第177號、第185號、第256號、第482號解釋為由,更行聲請 再審,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再審為不合法,應予駁回。至 於聲請人對本件各前確定裁定及確定判決所主張部分,須待 聲請人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合法且有理由,前訴訟程序再 開或續行後,方須逐一審論,聲請人所為本件再審聲請既不 合法,業如前述,前訴訟程序即無從再開或續行,聲請人於 其再審訴狀一併記載所主張其餘有關原確定裁定以前之各確



定裁定及確定判決如何違法理由部分,自無庸審酌,併此敘 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艿菁
法 官 楊絮雲
法 官 林麗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陶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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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基聖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偉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原名偉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基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偉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