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上字第79號
上 訴 人 隆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楊雅惠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澤榮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酌減違約金事
件,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2萬8,0
19元(見本院99年度建上字第22號卷第20頁),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7萬6,796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之6萬1,048元,尚不足11萬5
,7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
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鄉誠
法 官 梁玉芬
法 官 曾部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就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麗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