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上字第320號上 訴 人 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露(即接管人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接管小 組召集人)訴訟代理人 鄭建國律師被上訴人 庚○○ 寅○○ 卯○ 辰○○ 甲○○ 丑○○(即吳忠吉之繼承人) 丙○○(即吳忠吉之繼承人) 丁○○(即吳忠吉之繼承) 乙○○(即吳忠吉之繼承人)上列4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鳳翺律師複代理人 簡汶惠律師被上訴人 癸○○ 住臺中縣豐原市○○路46號3樓法定代理人 子○○ 住臺北市○○路○段103巷119弄40號13 樓訴訟代理人 壬○○ 住臺中縣豐原市○○路46號3樓被上訴人 中日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路48號7樓法定代理人 中日飼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同上法定代理人 己○○○ 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林詮勝律師 王雅婷律師被上訴人 戊○○ 住桃園縣桃園市○○路191巷3號被上訴人 永佳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路48號8樓 驛駿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設同上上列2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辛○○ 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報酬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正順 法 官 蘇芹英 法 官 鄭威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垂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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