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地下室共有權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更(一)字,98年度,3號
TPHV,98,上更(一),3,201009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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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更㈠字第3號
上 訴 人 王世杰
王世賢
王梅桂
王桂霞
王黛娜
王俊智
王維萍
王藝錡
兼共同訴訟
代 理 人 王麗美
李錫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進興律師
追加 被告 王藝錡
訴訟代理人 王麗美
追加 被告 王譽儒
法定代理人 陳麗安
被上 訴人 吳昌芳
訴訟代理人 李元德律師
被上 訴人 錢樂容
周明淑
古勇珍
楊秋宿
朱思敏
朱思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賴重堯律師
被上 訴人 葉茂生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地下室共有權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8
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十頁第⒋點第6 行中關於「土地登記規則第72條(即現行土地登記規則第81條)」記載,應更正為「土地登記規則第73條(即90年9月14日內政部(90)台內中地字第9083411號令修正發布之土地登記規則第82條)」。 理 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 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81年5月30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8181119號函訂定發布「建



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補充規定」之第11條規定,區分所有 建物地下層依法附建之防空避難設備應為共同使用部分,如其 屬80年9月18日台內營字第8071337號函釋前請領建造執照建築 完成,依使用執照記載或由當事人合意認非屬共同使用性質並 領有門牌地下室證明者,得依當時適用之土地登記規則第73條 (並非被上訴人吳昌芳主張之同規則第76條)(即90年9 月14 日內政部(90)台內中地字第9083411 號令修正發布之土地登 記規則第82條)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見原審卷1第165 頁)。是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劍男
法 官 彭昭芬
法 官 翁昭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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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