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99年度,2844號
TPHM,99,聲,2844,2010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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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84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常業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執聲
付字第8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常業詐欺案件,經本院96年 度上重更㈡字第2551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確定,於民國97年8 月1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9月21日核准假釋。依 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於假釋中應付保護管 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9月21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151 號函及所附台灣明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趙功恆
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楊智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桂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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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