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上訴字第140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王朝陽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台灣桃園地方
法院九十八年度訴字第八四一號,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六
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度
偵字第二二八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丙○○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陸年,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又對未滿十四歲之女子以藥劑犯強制性交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年;又成年人對未成年人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又成年人對未成年人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又成年人對未成年人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又成年人對未成年人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又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明知為禁藥而轉讓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又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明知為禁藥而轉讓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又以欺瞞方法使人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年。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伍年,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事 實
一、丙○○係成年人,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竊盜等 案件,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十 月確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確定,於民國九十五年 一月二十六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於九十五年六月十八 日因假釋期滿未據撤銷而以已執行完畢論。詎其仍不知悔改 ,竟為以下犯行:
㈠丙○○明知海洛因係業經公告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 第二項第一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不得販賣及持有,復明 知甲○(代號00000000號,係○○年○月○日出生,真實 姓名年籍資料均詳卷,下稱甲○)於九十六年二月間,係未 滿十四歲之未成年少女,竟基於販賣海洛因以營利之犯意, 於九十六年二月間某日,在桃園縣○○鄉○○路某機車行內 ,以新臺幣(下同)一千元之代價,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一包(約零點一五公克)予甲○及其男友丁○○(真實姓名 年籍資料詳卷)一次。
㈡丙○○因覬覦甲○之青春年華,為逞其性慾,於上開九十六 年二月間某日販賣海洛因予甲○及丁○○後之翌日下午,以 電話邀約甲○吃飯,並將甲○載往台北縣○○鄉某汽車旅館 內,其明知甲○當時係就讀國中,為未滿十四歲之少女,竟 基於對未滿十四歲之女子以藥劑為強制性交之概括犯意,先 以試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為由,以針筒為甲○注射海洛因於 甲○雙手手背之血管,甲○於施打前業先告知其平日使用之 劑量,然丙○○故意調製甲○平日施用劑量之二倍,施打後 甲○遂因毒品藥效發作而陷茫然狀態,丙○○見狀即以甲○ 應以肉體償還其男友丁○○積欠之購買毒品費用四萬五千元 及適才施用之海洛因費用六千元為由,無視甲○之哭喊、央 求及微弱抵禦,強脫甲○衣褲,甲○無力反抗,以此方式違 反甲○意願,以其手指及陰莖插入甲○陰道而對甲○強制性 交得逞。
㈢丙○○明知甲○難以抵擋毒品之誘惑及藥癮之痛苦,竟自前 揭九十六年二月某日對甲○強制性交得逞後之翌日起,至甲 ○於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五日因毒品案件裁定送觀察勒戒一星 期前某日止,先後在其位於桃園市○○○路附近或桃園市○ ○街○○號○樓之套房內,各一次無償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 因供未成年之甲○施用。
㈣甲○於九十六年十月九日經觀察勒戒出所後,因仍無法戒斷 毒癮,丙○○復於九十六年十二月間某日,先後二次在桃園 市○○○路的套房內,無償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二次予甲 ○施用。
㈤丙○○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 第二款公告之第二級毒品,亦屬於藥事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之 禁藥,不得非法轉讓、持有,又明知甲○於九十六年十月觀 察勒戒出所後,係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未成年女子,竟 基於轉讓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未成年人之犯意,於九 十六年十月甲○觀察勒戒出所後返校就讀之○○年度學校運 動會期日,駕駛自用小客車搭載甲○至其位於桃園市○○路 附近之住處,無償轉讓亦屬禁藥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予甲 ○施用一次,此後至九十七年一月間止,丙○○又一次無償 轉讓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供未成年之甲○施用。 ㈥丙○○與戊○○(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係朋友關係,戊 ○○於九十七年六月十八日因案羈押於桃園看守所後,丙○ ○因垂涎戊○○女友乙○(代號00000000號,真實姓名年籍 資料均詳卷,下稱乙○)之姿色,於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凌晨(起訴書誤載為六月二十七日,應予更正),假藉偕同 乙○前去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之成年男子催討
其積欠戊○○之債款為由,駕駛自用小客車將乙○載往其所 承租位於臺北縣○○鎮○○路○號○樓之○○號套房內,丙 ○○竟基於以欺瞞方法使人施用第二級毒品及以藥劑犯強制 性交罪之概括犯意,將其所持有預先摻有第二級毒品大麻之 香菸,提供予不知情而平時亦有抽菸習慣之乙○吸用,待乙 ○不察,誤以為丙○○所提供者係一般之香菸而吸用後,呈 暈眩無力狀態之際,無視乙○一再央求及拒絕,仍違反乙○ 之性自主意願,強脫乙○衣褲,以其陰莖插入乙○陰道抽動 尚未射精即停止,而對乙○強制性交得逞。
二、案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 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 定有明文。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 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即所謂傳 聞證據。由於傳聞證據有悖法院直接審理及言詞審理之精神 ,妨礙當事人之反對詰問權,影響程序正義之實現,除法律 有規定(例如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同法第一百五十 九條之一至之五、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等)外,原則上不具證 據能力。查證人即被害人乙○及證人戊○○於警詢之陳述, 屬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而上訴人即被告丙 ○○就此部分表示不同意引為證據使用,本院既查無上開例 外,乙○、戊○○於警詢所為陳述,對被告應無證據能力。二、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 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 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二定有明文。故被告以外之 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 ,基於實體發現真實之訴訟目的,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 九條之二規定,如與審判中之陳述不符時,經比較結果,其 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 實存否所「必要」者,例外賦予證據能力。所稱「具有較可 信之特別情況」,應依被告以外之人為陳述時,是否出於真 意、有無違法取供之情事等客觀上之環境或條件而為判斷, 故應就偵查或調查筆錄製作之原因、過程及其功能等加以觀 察其信用性,據以判斷該傳聞證據是否有特別可信之情況而 例外具有證據能力。至被告以外之人之陳述有無前後矛盾或 與事實不符之情形,僅屬證明力高低之範疇,尚非其陳述是
否得為證據之認定依據。本件被告對於證人即被害人甲○於 警詢時之證述,主張屬傳聞證據而無證據能力云云。然證人 甲○於警詢時係證述被告確有販賣海洛因及對伊為性侵害行 為等語,顯與其於審判中所述:沒有與丁○○在機車店向被 告購買海洛因及在汽車旅館內,沒有與被告發生性行為,只 有曖昧動作而已云云乙節並不相符,且本院審酌該警詢筆錄 之作成並無出於不正方法,陳述並無出於非任意、無違反法 定障礙事由期間不得詢問及禁止夜間詢問之規定、詢問時亦 先踐行告知義務,復有社工陪同在場等客觀環境,並考量其 於警詢時較無心詳予思索其供詞對自己或他人所生之利害關 係,且較無來自被告同庭在場之壓力,亦無串謀而故為迴護 被告之機會等外部情況,因認證人甲○於警詢時對被告販賣 海洛因及與甲○發生性行為乙節所為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 別情況。況證人甲○之證述涉及被告有無販賣海洛因及妨害 性自主罪行之事實,乃用以證明被告犯罪與否,是其證詞對 被告犯罪事實之存否亦具有必要性。從而,本院認證人甲○ 於警詢之證述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二規定之情 形,自有證據能力。
三、又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 一百五十九條之一至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之規定,而經當事 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 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 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 九條第一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 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 之五定有明文。本件除上述證人甲○、乙○、戊○○警詢筆 錄之證據能力,被告及其辯護人不同意引為證據使用,本院 判斷如上所述外,其餘之供述及非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 及其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審判期日均表示無意見而不予 爭執,亦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 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取得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 ,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且上開各證據均經本院於審判 期日依法進行證據之調查、辯論,被告於訴訟上之防禦權, 已受保障,故上開證據資料亦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被告坦承有提供海洛因、安非他命給甲○施用,及有提 供大麻給乙○施用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販賣、轉讓第一 級毒品海洛因及轉讓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以藥劑對女子強 制性交、以欺瞞方法使人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犯行,辯稱:就 犯罪事實一、㈠部分,當天我叫藥頭來,他們跟藥頭買,我
也跟藥頭買。就犯罪事實一、㈡部分,我沒有幫甲○注射, 正常人打二倍應該會死,那時我知道甲○還在念國中,未滿 十四歲,我是先認識丁○○,當時她跟丁○○在一起。丁○ ○沒有跟我買毒品,欠我四萬五千元是賭債,不是購買毒品 欠的。就犯罪事實一、㈢部分,我承認有拿第一級毒品海洛 因給甲○施用,我不記得幾次,不過我記得在○○街、○○ 路二個地點都有,各轉讓一、二次,詳細次數不記得。我沒 有對甲○性交,從來都沒有,一次也沒有。甲○在地院說她 怕,因為她當時有吸毒。就犯罪事實一、㈣部分,甲○是國 中生,怎麼有錢跟我購買毒品,她沒有跟我購買毒品,我都 是送給她施用而已,我在吸食當中,她拿去吸二口。她來找 我沒有幾次,沒有三、四次。我沒有賣毒品給她。我承認我 有拿給她施用。…她過去○○路二、三次。就犯罪事實一、 ㈤部分,我將毒品放在桌上,甲○自己拿起來吸食,在○○ 街我無償提供毒品二次給甲○施用。毒品是放在玻璃球裡面 讓甲○施用。我沒有對她性侵,她是跟同學一起去的。從頭 到尾都沒有跟甲○性交。就犯罪事實一、㈥部分,我有帶乙 ○去○○住處,也有拿大麻給她抽,我沒有告訴她裡面含有 大麻,我是有跟她說抽了對咳嗽好。她抽了熄掉,隔了幾秒 又吸,所以她應該知道那是大麻,因為戊○○有吸食大麻。 我有要跟她做,她喊停說不要,我就停止,我只有將她扣子 解開,我沒有將自己陰莖放入乙○陰道云云(詳本院卷第六 八頁正反面)。經查:
㈠就犯罪事實一、㈠販賣海洛因予甲○及丁○○部分: ⒈被告於九十六年二月間,在桃園縣○○鄉○○路某機車行內 ,以一千元之代價,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約零點一 五公克)予甲○及其男友丁○○等事實,業據證人甲○於偵 查中證述:我綽號小○,九十六年約寒假時,在桃園○○鄉 ○○的某朋友家中認識丙○○,那是一個機車店,我當時就 讀國中○年級,當時我男友丁○○有在場,丁○○當時有在 施用毒品,因為我們要和丙○○拿海洛因,是丁○○跟我說 的,和丙○○碰面以前,我有在用海洛因,我是九十六年一 月份開始施用海洛因,和丙○○碰面是專程要拿海洛因,我 和丁○○二人都要用,那一次和丙○○碰面有拿到海洛因, 用一千元買零點一五公克,用一包夾鏈袋裝,錢是我給丙○ ○的,這是我們第一次向丙○○買毒品,是透過那位機車行 老闆介紹才認識丙○○,那位老闆留丙○○的電話給我們, 我們與丙○○聯絡,他與我們約在機車行碰面,是這位老闆 告訴我們說丙○○是藥頭,有東西,向丙○○買了這包毒品 之後,我和丁○○一起在家中施用,我確定丙○○賣給我的
是海洛因沒錯等語(詳他字卷第一三四至一三六頁)。 ⒉被告於九十八年十月二十日在偵查中供稱:九十六年初我是 賣毒品給甲○男友丁○○,我賣的時候甲○有在場,地點在 桃園縣○○鄉○○路的機車行,老闆叫阿○,我記得是賣安 非他命,但是我平常也有販賣海洛因,我不太清楚那一次我 賣的是什麼,丁○○欠我買毒品的錢約四、五萬元等語(詳 他字卷第一八八頁)。
⒊證人丁○○於原審證稱:我與丙○○在機車行認識的,是透 過阿○介紹,地點是在○○鄉,在機車行時我有帶女朋友即 甲○過去,去找朋友聊天,我去的時候丙○○就在那裡了等 語(詳原審卷第一四五頁)。
⒋據上,依被告所供及證人甲○、丁○○所述,可見被告與證 人甲○、丁○○,確有於九十六年二月間某日,在桃園縣○ ○鄉○○路,綽號「阿○」所營之機車行內碰面。再依被告 與證人甲○之供述,顯見被告當時確有為販賣毒品之行為。 被告雖稱不太清楚那一次賣的是什麼毒品;惟甲○在偵查中 就被告該次所販賣的毒品是海洛因、數量及金額均證述明確 ,且參酌被告在偵查中供承平常有販賣海洛因乙情,是被告 於上開時間、地點確有販賣毒品第一級海洛因予當時在場之 甲○及丁○○之犯行,足堪認定。又販賣毒品係違法行為, 非可公然為之,且有其獨特之販售通路及管道,復無公定價 格,容易增減分裝之份量,而每次買賣之價量,可能隨時依 雙方關係深淺、資力、需求量及對行情之認知、來源是否充 裕、查緝鬆嚴、購買者被查獲時供述購買對象之可能風險評 估等,而異其標準,非可一概而論。本件被告辯稱不太清楚 賣的是什麼毒品,自無從查得其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甲 ○及丁○○而獲得具體利潤之金額。然按近年來政府為杜絕 毒品之氾濫,對於查緝施用及販賣毒品之工作,無不嚴加執 行,販賣毒品罪又係重罪,設若無利可圖,衡情一般持有毒 品之人當無輕易將所持有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轉讓他人而甘 冒於再次向他人購買時,而徒增被查獲移送法辦之危險之理 ,且不論是袋裝或紙包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均可任意分裝 或增減其份量,而每次買賣之價量,亦隨時隨雙方關係之深 淺、當時之資力、需要程度及對行情之認知等因素,機動的 調整,因之販賣之利得,除經承認犯行,或帳冊價量均臻明 確外,委難察得實情,是縱未確切查得販賣賺取之實際差價 ,但除別有事證,足認係按同一價格轉讓,確未牟利外,尚 難執此認非法販賣之事證有所不足,致知過坦承者難辭重典 ,飾詞否認者反得逞僥倖,而失情理之平。惟販賣之人從價 差或量差中牟利之方式雖異,然其販賣目的在意圖營利則同
一,堪認被告購入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價格必較其售出之價 格低廉,或以同一價格而減少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份量,而 有從中賺取差額利潤圖利之意圖及事實,此應屬合於論理法 則,不違背社會通常經驗之理性判斷。況被告與甲○及丁○ ○素無交情,被告第一次販賣海洛因予甲○及丁○○,自不 可能不賺取差價。是被告上述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行為 ,其主觀上有營利意圖,洵堪認定。
⒌至證人甲○雖於原審翻異前詞改稱:九十六年二月間只有向 丙○○拿海洛因,丙○○為什麼給我海洛因,我也不知道, 當時我男朋友沒有在場云云(詳原審卷第五二至五三頁)。 按甲○於原審僅承認該次有向被告拿取毒品海洛因,而未肯 言明拿取之原因;然細繹證人甲○前揭於偵查中證述之情詞 ,其就購買海洛因之數量、價格及交易地點、交付金錢之情 節,均證述綦詳,顯非虛構,自較可採信。況依被告在偵查 中亦供承於九十六年初,在桃園縣○○鄉○○路的機車行, 販賣毒品予甲○男友丁○○,當時甲○有在場,足徵證人甲 ○在原審之證述,係迴護被告之詞,自不足採信。另證人丁 ○○雖於原審證述:我與丙○○在機車行認識的,地點是在 ○○鄉,在機車行時我有帶女朋友即甲○過去,去找朋友聊 天,我去的時候丙○○就在那裡了,當天沒有跟丙○○拿毒 品,在場沒有人拿毒品出來,我們只有見過面,我毒品都是 在○○拿的云云(詳原審卷第一四五至一五0頁)。然此與 證人甲○及被告上開所述,不論就當日前去機車行之目的、 有無交付毒品等均全然不符,是證人丁○○所述顯非真實, 亦不足採信。
㈡就犯罪事實一、㈡以藥劑對甲○為強制性交部分: ⒈證人甲○於警詢時證述:我認識丙○○的第二天,他就把我 騙出去性侵害,時間是九十六年初快放寒假的時候,當天下 午一時左右,他開一台黑色賓士車來家門口接我,先載我去 ○○吃東西,就直接去○○一家汽車旅館,我問他為何載我 到汽車旅館,他叫我不要問,進去後他用水及一包粉調勻搖 晃後,用針筒注射在我的雙手背血管中,之後我就有茫茫然 的感覺,當時不知那是什麼,現在知道是海洛因毒品,他自 己並未注射就進去浴室洗澡,我在外面看電視並打簡訊,五 至十分鐘後,他用浴巾包著直接上床,就很嚴肅的提到我男 友阿○跟他拿的東西都是要錢的,我們找他拿的總共四萬五 千元,只有二條路可選,一是還錢,一是陪他睡,當時我一 直哭泣,並跟他說我現在叫人來還錢來延遲,他說他現在很 忙,他很兇的說那就別無選擇了,就整個人壓在我身上,開 始親吻我,自臉開始親到胸口,先脫上衣再脫內衣,我當時
一直反抗並拉回衣服,他就兇我,說我反抗也沒用,之後就 把內外褲都脫掉了,我央求他生殖器不要進入我體內,他說 這樣怎麼能讓他滿足呢?之後丙○○就先用手放入我的生殖 器,再用他的生殖器侵入抽動後,射精於我的生殖器內,當 時他沒用保險套,精液都流在床上,他因電話一直響,叫我 自己穿上衣服,就匆匆離開汽車旅館,送我回家了。第一次 被丙○○性侵害是在九十六年二月放寒假期間,當時未滿十 四歲等語(詳他字卷第九九至一00頁)。於偵查中證述: 我在○○跟他買完第二天,他就打電話給我,因為我撥打電 話給他時有來電顯示,他打電話給我約我吃飯,後來是我單 獨與他出去,他載我去汽車旅館,進去旅館房間時,他背一 個包包進去,他打開包包,拿出他的毒品,有大包、小包, 有海洛因、安非他命、大麻、一粒眠、FM2,當時他有一一 跟我介紹,但他只有拿海洛因給我試,他叫我幫他試看看這 個東西可不可以,我跟他說好,用水稀釋後,幫我用針筒注 射在我的手背上,我兩隻手背都有被注射,因為丙○○找不 到血管,所以他就一直試,量比我平常使用的還要大,因為 我和丁○○是二個人共用零點一五公克的海洛因,也就是毒 品放入針筒後是十五格針筒的刻度,加上水稀釋後是三十格 針筒的刻度,我有跟丙○○說我之前的用量,但是這一次他 一次就讓我一個人用十五格針筒刻度的海洛因,他先去洗澡 ,我當時很想吐,我就躺在床上,我很昏,比平常還要昏, 丙○○洗完澡後出來全身赤裸,包著一條圍巾出來,我雖然 昏沈,但是我還是可以看到這種模糊的影像,他就躺在我旁 邊,然後抱我,我不想讓他抱,我當時有掙扎,我用剩餘的 力氣推開他,推不開,我跟他說不要這樣,我知道他要做什 麼事,他就跟我說:「我跟你講一件事情,你剛剛用的那些 東西也是要錢,不是不用錢的。」並要我馬上拿出錢來,不 然就是陪他睡覺,他跟我索價六千元,他說這是純的海洛因 ,沒有「洗過」,比較貴,我跟他說:「我打電話給我男友 要他拿錢過來給你。」丙○○就把我的行動電話搶走,說他 現在馬上要錢,不然就是陪他睡覺,後來我就茫然的哭著哭 著就睡著了,藥物的反應讓我無法醒來,但是我可以感覺的 到他對我性侵害,在那個過程中我有掙扎,我有推開他,也 有邊哭邊說不要,可是他還是繼續對我性侵害,那一天丙○ ○有把他的生殖器插入我的生殖器內,丙○○有在我體內射 精,他性侵害我完後,就叫我衣服穿一穿,說他還有事情要 做,他要載我回家。丙○○當時知道我幾歲,因為我第一次 和丁○○去桃園縣○○鄉○○的機車行向丙○○買海洛因時 ,我是穿著學校制服去的,我當時就讀○○國中,上面繡有
○年級的標示,而且後來他供應毒品,對我實施性侵害的期 間,他還有開車載我上下學過等語綦詳(詳他字卷第一三六 至一三八頁、第一四二至一四三頁)。
⒉被告於九十七年十二月九日在偵查中,問:據9774(指甲○ )於偵查中證稱,九十六年年初,你提供海洛因為她施打, 趁她意識不情、無法反抗時,將你的生殖器插入她的生殖器 中,性侵害得逞?答:我有這個動機,但是我沒有性侵害得 逞,我記得我有在一間汽車旅館中要脫9774的衣服,當時97 74已經先在其他地方用過毒品,後來在那間汽車旅館房間內 施用安非他命,因為我當時在汽車旅館內施用安非他命,所 以我也提供給9774施用,我原本是想對她性侵害,想與她做 愛,我脫她的衣服,我脫光她的上半身衣物,包含外衣、內 衣,當時就已經很難脫了,因為她一直說不要,後來我就沒 有脫了。我記得是在接近○○那一帶的汽車旅館(詳他字卷 第一九0頁)。
⒊據上,證人甲○於警詢及偵查中,就被告於上開時地,對其 強制性交得逞之情事,指述綦詳,而被告於偵查中亦供承有 在接近○○那一帶的汽車旅館中,要對甲○性侵,並已著手 脫光甲○上半身衣物,包含外衣、內衣等語。準此,堪信甲 ○在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為真實。足認被告當時明知甲○係 就讀國中,為未滿十四歲之少女,而仍於上開時間、地點, 以為其注射毒品海洛因之方式,使甲○陷於茫然狀態而無力 反抗之際,對甲○強制性交得逞之犯行。
⒋至證人甲○雖於原審改稱:九十六年二月間只有向丙○○拿 海洛因,丙○○為什麼給我海洛因,我也不知道,當時我男 朋友沒有在場,我忘記隔天有無應丙○○之邀約到○○的汽 車旅館試毒品,在汽車旅館內,我跟被告只有曖昧動作而已 ,沒有性行為,就摟摟抱抱,沒有碰到胸部、私處,和丙○ ○摟摟抱抱是在玩,偵訊時就是依照第一次筆錄講,是警察 教我講的,警詢、偵查中證述大致相符,因為檢察官問我時 ,卷就在檢察官桌上,我是坐在檢察官對面,所以我看得到 警察局的筆錄云云(詳原審卷第五二至六三頁)。然證人甲 ○於警詢及偵查中就上開遭被告性侵害之過程等細節證述詳 盡明確,而警詢及偵查中證述之內容均一致,顯非憑空捏造 而來,是證人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自屬可採。況本次 之性侵害犯行係證人甲○與被告初次見面後之翌日即發生, 甲○當時與被告僅係第二次見面,又與證人丁○○為男女朋 友關係,甲○在尚不知悉被告來意之情形下,殊難想像即可 與被告至汽車旅館內,出於自願性的與被告玩摟摟抱抱之遊 戲。且證人甲○於警詢製作筆錄時,尚有社工人員陪同在場
,此亦據證人甲○於原證述明確(詳原審卷第五四頁),並 有警詢筆錄可證,衡情員警當不至於在有社工人員在場陪同 甲○之情形下,如此恣意妄為,教導並要求證人甲○如何供 述。再者,檢察官於偵查庭偵訊時,縱與甲○正面相對,惟 二者間勢必尚有一段距離,證人甲○於原審供述稱:係因看 到放於檢察官桌上警察局的筆錄,始於偵查中為與警詢時一 致之供述云云,更屬荒謬。足認證人甲○於原審翻供所證, 顯均避重就輕,為迴護被告之詞,不足採信。
㈢就犯罪事實一、㈢於九十六年二月某日至九十六年八月間轉 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二次予甲○部分:
⒈被告自九十六年二月間對甲○強制性交得逞後之翌日起,至 甲○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五日因毒品案件裁定送觀察勒戒前一 星期某日止,無償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甲○施用等情, 業據甲○於原審審理中,檢察官問:九十六年二月間到九十 六年八月十五日妳觀察勒戒前的一星期,被告有無在他租賃 的套房內,每天按三餐還有宵夜提供妳海洛因?答:沒有每 天三餐和宵夜。問:從九十六年二月間到九十八年八月十五 日觀察勒戒前一星期,被告每天都會提供妳一包海洛因?答 :沒有每天。問:幾天一次?答:我忘記了,不到一個禮拜 就會提供一次。問:沒有在他租賃的套房內嗎(指施用海洛 因)?答:有一、二次(詳原審卷第五五頁)。 ⒉被告於本院供稱:就犯罪事實一、㈢部分,我承認有拿第一 級毒品海洛因給甲○施用,我不記得幾次,不過我記得在○ ○街、○○路二個地點都有,各轉讓一、二次,詳細次數不 記得等語(詳本院卷第六八頁)。
⒊據上,依被告於本院所供,並參酌證人甲○於原審之證述, 可見自九十六年二月間對甲○強制性交得逞後之翌日起,至 甲○於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五日因毒品案件裁定送觀察勒戒前 一星期某日止,被告確有分別在○○街、○○路所承租之套 房內,無價轉讓海洛因予證人甲○施用。至於轉讓之次數, 因被告與證人甲○均未能確切陳明,本罪疑唯輕法則,因而 認被告係分別在○○街、○○路所承租之套房內,各無價轉 讓海洛因一次予證人甲○施用。
㈣就犯罪事實一、㈣於九十六年十二月間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 因二次予甲○部分:
⒈證人甲○於偵查中證述:我觀察勒戒出所後,二次跟他(指 被告)拿海洛因的時間,都是在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幾日, 地點還是在他○○路的套房內,我當時無法擺脫對海洛因的 依賴,丙○○很清楚,他看得出來,看我提藥的樣子就知道 ,這二次我都有拿錢給他,我每次一千元跟他購買零點一五
公克的海洛因,交易地點都是在他桃園市○○○路的套房內 等語(詳他字卷第一四一至一四二頁)。
⒉被告於本院供稱:甲○是國中生,怎麼有錢跟我購買毒品, 她沒有跟我購買毒品,我都是送她施用而已(詳本院卷第六 八頁)。
⒊據上,依被告所供,並參酌證人甲○之證述,可見被告確有 於甲○觀察勒戒出所後,交付二次海洛因予甲○施用。甲○ 雖稱係向被告購買云云,惟甲○當時係尚在就學中,且甫觀 察勒戒出來,其是否有錢向被告購買毒品海洛因,不無可疑 ,且參諸被告在甲○觀察勒戒前即有無償轉讓第一級毒品海 洛因予甲○之情事,準此足徵被告就此部分所辯其是送給甲 ○施用等語,堪信為真。是被告於九十六年十二月間,在桃 園市○○○路的套房內,無償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二次予 甲○之犯行,亦堪認定。
㈤就犯罪事實一、㈤九十六年十月至九十七年一月間轉讓第二 級毒品安非他命予甲○二次部分:
⒈證人甲○於偵查中證述:丙○○供應過海洛因、安非他命給 我施用,他提供安非他命給我施用已經是九十六年十月觀察 勒戒出所後的事了,一週二、三次左右,我當時有復學,丙 ○○到學校好幾次,第一次他說要載我回家,第二次學校運 動會他來接我,我找了一些朋友一起上車,後來丙○○載我 與三位學姐到他○○路家中,他就把安非他命當著我們四個 人的面擺在桌上,我們到的時候,他吸食毒品的吸食器就放 在桌上,他從他的包包取出安非他命一大包,他就開始施用 ,用完後問我們四個人要不要用安非他命,後來只有我有當 場施用安非他命,其他人沒有施用,我是因為好奇才施用, 在此之前,我只有施用過海洛因,這次丙○○沒有收錢,自 此後我就陸陸續續施用安非他命,安非他命都是丙○○提供 給我的等語(詳他字卷第一九八至二00頁)。於原審證述 :「(問:○○年的運動會,被告有無在○○路附近提供妳 安非他命?)就放在桌上,然後我就直接拿來吸。」、「( 問:妳為什麼吸?)好奇。」(詳原審卷第五七頁)。 ⒉被告於本院供稱:其有提供毒品二次供甲○施用(詳本院卷 第六六頁反面)。
⒊據上,依被告所供,並參酌證人甲○之證述,可見被告確有 提供安非他命供證人甲○施用。再關於被告提供安非他命予 證人甲○之次數,證人甲○所述不明確,而被告明確供述係 二次,自以被告所供為準。是被告於甲○自九十六年十月觀 察勒戒出所後至九十七年一月間,確有二次無償轉讓第二級 毒品安非他命予甲○之犯行,堪以認定。
⒋至公訴人雖認被告於甲○九十六年十月經觀察勒戒出所後返 校就讀之○○年度學校運動會,該次係其向甲○誘稱施用安 非他命後精神會很好,而引誘從無施用安非他命經驗之A甲 ○施用;然證人甲○於偵查中及於原審均係證述:「(問: ○○年的運動會,被告有無在○○路附近提供你安非他命? )就放在桌上,然後我就直接拿來吸。」、「(問:你為什 麼吸?)好奇。」等語,已如前述,顯然甲○該次施用安非 他命係出於好奇。況甲○並非毫無施用毒品經驗之人,其原 本即有施用毒品海洛因之習慣,則其基於好奇而去嘗試其它 種類之毒品,衡情當可想見。是此部分堪認甲○該次施用安 非他命,並非出於被告之引誘而來。
㈥就犯罪事實一、㈥以欺瞞方法使乙○施用第二級毒品大麻及 對乙○為強制性交部分:
⒈證人乙○於偵查中陳述:被告有女友,我們都稱呼他的女友 為「大嫂」,但是我不知道她的本名。大嫂九十六年八月至 十二月時是自己住他家,沒有與我們三人一起住。被告知道 戊○○有帳款收不回來,被告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二十 八日,陸續用0九二六那支行動電話撥打我0九八六那支行 動電話,他問我小○欠戊○○的那筆一萬五千元帳款收回來 了沒,我跟他說還沒,小○都沒有跟我聯絡,被告告訴我說 他知道小○家,他要帶我去,被告於九十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下午先開車載我去小○家,當天沒催討到錢,被告就送我回 家,後因小○答應我要主動還錢,可是沒做到,被告又打電 話來問我有無收到錢,我說沒有,被告說這樣不行,九十七 年六月二十九日被告來○○路住處載我,沒去小○家,他把 我直接載到台北縣○○鎮○○附近的套房,在○樓○○號套 房,地址我不記得了,到達時約凌晨二、三點,我先坐在床 上看電視,被告就先坐在我右前方的椅子上用吸食器吸安非 他命,後來因為我一直咳嗽,被告就拿一根菸給我抽,他說 抽了比較不會咳嗽,後來我就抽了,因為我很信任他,所以 沒有什麼防範,我認知裡那就是一般的菸,我在抽的時候, 他就跟我說要抽大口一點,要閉氣,他問我頭會不會暈,看 到東西會不會晃,我已經開始有感覺頭暈,但是我跟他說沒 有,假裝自己沒有被那根菸影響到,因為我大概已經猜到要 發生什麼事情了,因為我知道他有用藥物去迷昏女性性侵害 的紀錄,而且他在我抽完後告訴我有一些事平常不敢做,抽 了菸以後就敢做了,我平常有抽「峰」這個牌子的菸,抽了 五、六年了,對於菸我並不會一抽就覺得頭昏,所以我確定 那根菸裡面被摻了其他藥物,後來我覺得很暈,很想吐,不 太有自主能力,無法施力,在藥效發作後,我癱在床上,我
有感覺到他先去洗澡,他回來後就躺在我旁邊,當時他好像 已經把衣服都脫掉了,我已經不太有印象了,但是我可以感 覺他在脫我衣服,我還是有陸陸續續跟他說「不要,我不想 發生,你這樣怎麼對的起大嫂、阿戊及我」,但是他在房間 時就已經有透露說阿戊欠的錢要由我來還,他脫了我全身衣 服後,他就爬到我身上,他先用他的嘴巴親我的胸部,我還 是試著把腿夾緊,就是不讓他碰我,但是我無力反抗,可是 我還是繼續在言語上跟他說我不要,但是他還是用手摸我的 胸部,後來他就把他的生殖器插入我的生殖器中對我實施性 侵害,雖然我對外的意識已經沒有那麼清楚了,但是我可以 感覺到他的生殖器在我的生殖器內抽動,他沒有射精,因為 過程中我還是陸續跟他說不要,而且我會把這件事情告訴戊 ○○,所以他後來就停止了,過程中我有用我的電話傳簡訊 給大嫂,我是要傳請大嫂一直打電話給我,可是我當時已經 意識有點模糊了,後來大嫂打給我時,我才知道我傳錯簡訊 了,我傳成「他一直打」。大嫂當時沒有回電,他天亮以後 才打電話給我,我當時想說已經發生了,所以不想讓他知道 ,就沒跟他說發生什麼事情。被告停止沒有繼續之後,我很 勉強強迫自己穿上衣服,被告就開車送我回家,在我穿衣服 的時候他還用台語講說「你知道這件事情是不能爆出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