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交附民上字,98年度,6號
TPHM,98,交附民上,6,201009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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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交附民上字第6號
上 訴 人 乙○○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啟逢律師
      姚念林律師
被上訴人  丙○○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案件,對於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提起上訴,茲查刑事部分業經本院判決被上訴人有罪確定,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
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貽男
                  法 官 周盈文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梁淑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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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