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重附民字,97年度,52號
TPHM,97,重附民,52,201009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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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7年度重附民字第52號
原   告 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原   告 台灣崇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   告 豐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富方律師
      孔繁琦律師
複 代理人 鄧為元律師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古嘉諄律師
      江如蓉律師
被   告 己○○
      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97年度矚上易字第1號),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及準備 狀所載(詳附件)。
乙、被告方面:
一、被告丙○○略稱:原告太設公司及告訴人丁○○,就與本件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相同之原因事實,分別另案於台灣台北地 方法院民事庭提起確認之訴,均經判決駁回,此有台灣台北 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714號、95年度重訴字第490號民事 判決可憑,足證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顯無理由,請求 駁回原告之訴。
二、被告甲○○未提出書狀,僅於本院準備程序聲明請求駁回原 告之訴。
三、被告己○○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 之陳述,否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諭知 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



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 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陳晴教
法 官 許增男
法 官 王敏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丁淑蘭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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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崇廣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