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重附民字,97年度,52號
TPHM,97,重附民,52,2010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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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重附民字第52號
原   告 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原   告 台灣崇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原   告 豐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富方律師
      孔繁琦律師
複 代理人 鄧為元律師
被   告 太平洋流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凱倫律師
被   告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古嘉諄律師
      江如蓉律師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陳錦隆律師
      張勝傑律師
被   告 癸○○
訴訟代理人 陳彥任律師
被   告 己○○
訴訟代理人 江如蓉律師
上列被告,因民國97年度矚上易字第1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 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 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 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院97年度矚上易字第1 號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判決被告戊○○、壬○○、甲○○ 部分無罪,依前開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規定,該部 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至其餘被告為原告主張,屬被告 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且未經本院判決無罪,自應依民



事訴訟程序,以斷其賠償責任之有無,合先敘明。二、本案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 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 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陳晴教
法 官 許增男
法 官 王敏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丁淑蘭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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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太平洋流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崇廣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