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簡字,99年度,5號
ULDV,99,簡,5,2010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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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簡字第5號
原   告 孫甜銤
訴訟代理人 郭平貴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森局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5,032 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8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李松坤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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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