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報清算完結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司字,99年度,26號
ULDV,99,司司,26,2010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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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司字第26號
聲 請 人 沈源銘即郁縈建設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報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備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郁縈建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茲因郁縈建設有限公司已於民國(下同)99年9 月10日清算 完結,爰檢附股東臨時會議記錄暨股東簽到簿、資產負債表 、清算期間收支表、清算期內損益表、清算後財產目錄、清 算人保管同意書、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查復表等件為據,請 准予備查等語。
二、按法人之清算,屬於法院監督,法院得為監督上必要之檢查 及處分,法院辦理公司清算完結之聲報事件,對清算人向法 院提出清算期內之收支表及損益表是否經股東會承認,加以 審認,非無其法律依據。且法院對於清算人聲報公司清算完 結事件,法律上並無應由法院核准之規定,自無為任何處分 之必要,即使法院以函准予備查,仍無實質上之確定力(最 高法院67年度臺抗字第416 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故法院 對於上開事件,依前述規定,僅需對於清算人提出清算期內 之收支表、損益表及結算表等是否經送請股東或股東會審查 承認,盡其監督上之審查,即符法律依據(臺灣高等法院高 雄分院96年度非抗字第10號裁定可資參照)。三、經查,本件郁縈建設有限公司前經經濟部中部辦公室以99年 8 月10日經授中字第09932435840 號函准予解散登記在案, 嗣該公司股東會選任聲請人為本件清算人,並經本院准予備 查在案,有本院99年9 月8 日99年度司司字第22號裁定在卷 可稽。又郁縈建設有限公司業於99年9 月10日清算完結,並 造具清算期間收支表及損益表連同各項簿冊送經股東會審查 ,並提請全體股東承認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資產負債表、 清算期間收支表、清算期內損益表、清算後財產目錄、股東 臨時會議記錄暨股東簽到簿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 99年司司字第22號聲報公司清算人卷宗核閱屬實,應可信為 真實。是依前揭說明,應認聲請人已踐行法定清算程序,應 准予備查。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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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沈源銘即郁縈建設有限公司清算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郁縈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