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偵聲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乙○○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張宗存律師
蔡碧仲律師
被 告 丙○
(現於臺灣雲林看守所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吳碧娟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延長羈押(99年
度偵字第44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被告甲○○、乙○○、丙○有勾串未到案之共犯 、證人及湮滅證據之虞(詳如卷內聲請延押書所載),為此 聲請延長被告等人之羈押。
二、本件被告甲○○、乙○○、丙○,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尚不 足以推認其等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嫌,然依據卷內證人 詹○○及黃○○之證述,則足認被告3 人涉犯政府採購法第 87條第1 項之罪犯罪嫌疑重大,又證人供稱當時有另名綽號 「副座」疑似黑道人士在場,被告3 人對於此點卻均為否認 ,顯然有維護尚未到案之共犯,互相推卸責任之情形;再者 ,上開證人亦證述被告等人經檢察官初步訊問後,有再度對 證人施壓之情況,並衡酌本件工程相關之帳冊資料尚未全部 取得,在被告等人均否認犯行情況下,顯然有勾串未到案之 共犯及湮滅證據、影響證人之虞,故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 第1 項第2 款之事由存在,並衡酌上開情形,有羈押之必要 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日後之追訴、審判、執行,自民國99 年9 月1 日起羈押1 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三、經查:
㈠依目前檢察官進行偵查之情形及相關證據顯示,被告甲○○ 、乙○○、丙○雖坦承施壓而使得標廠商即證人詹○○承諾 將工程交由被告等人實際進行施作,並收取工程款項、與共 犯等人協調分配工程超出常規之利潤部分,然依據卷內資料 ,設計監造公司是否確實浮編預算,仍待查證中;從而,被 告等人均非本件工程之承辦人員,是否與監造設計公司人員 有共同涉犯違法浮編工程預算部分,或同時與具有職務權限 之公務員共犯貪污治罪條例之收取回扣罪與圖利罪嫌,在證
據上均有疑問,故不得僅以被告人事後分配工程差額利潤, 或四湖鄉鄉長曾至被告甲○○家中關切,即驟然推認其等涉 有上開貪污治罪條例罪嫌,是本件依目前卷證資料,尚不足 以認定被告等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收取回扣罪與圖利罪嫌 之犯罪嫌疑重大。
㈡其次,本件被告甲○○、乙○○、丙○經訊問後,雖涉犯政 府採購法第87條第1 項之犯罪嫌疑重大,然被告等人執行羈 押並禁止接見、通信至今已近1 月,檢察官應有足夠時間調 查、訊問有串證之虞之共犯吳○○。又被告甲○○、丙○經 偵訊後,已坦承另名綽號「副座」為吳○○,於協調時在場 ,並於事後有分得工程利潤款項等情,縱然被告乙○○與共 犯吳○○有勾串之可能,惟由前開證人詹○○、黃○○之證 述及被告甲○○、丙○之供述,已足證明,尚無羈押被告等 人之必要性存在,故此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之原因事由應 已消滅。從而,本件延押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蕭雅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理由及繕本)。
書記官 鍾宜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