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146號
MLDV,99,訴,146,201009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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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46號
原   告 黃漢榮
訴訟代理人 李克欣律師
被   告 許八郎
      陳卓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於民國99年
6 月1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及原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陳卓聲訴訟代理人陳威達之送達地址「縣府路」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府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 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99年6 月15日所為99年度訴字第146 號之民事 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被告陳卓聲訴訟代理人陳 威達送達地址「縣府路」之記載,係「新府路」之顯然錯誤 ,爰依首開規定,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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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