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9年度,567號
MLDV,99,補,567,2010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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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567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信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 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狀載為新臺幣(下同)423,914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
二、被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宏賓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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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信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