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三三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宜德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戊○○
曾浴銘
丙○○
乙○○
右被告等因民國九十年度交訴字第二七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
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一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永 勝
法 官 陳 嘉 年
法 官 蔡 仁 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 慧 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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