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90年度,33號
ILDM,90,交附民,33,2002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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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三三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宜德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戊○○
        曾浴銘
        丙○○
        乙○○
右被告等因民國九十年度交訴字第二七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
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一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永 勝
                     法 官 陳 嘉 年
                     法 官 蔡 仁 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 慧 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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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宜德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