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6533號
債 權 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主張係繼承被繼承人林翁美惠對債務人之債權,然依
民法第1151條,遺產分割前為繼承人公同共有。本件依債權
人所提資料,林翁美惠尚有配偶,且債權人為次男,顯見林
翁美惠另有長男之繼承人,因此林翁美惠應有多數繼承人,
非僅有債權人單一繼承人。請債權人提出林翁美惠指定將本
件債權由債權人繼承之證明文件;如林翁美惠並未將該筆債
權指定由債權人繼承,請提出林翁美惠之繼承系統表、繼承
人之戶籍謄本,及向管轄法院查明林翁美惠之繼承人有無拋
棄繼承。如其他繼承人均同意此債權由債權人繼承,應提出
共同繼承人出具之遺產分割文件(印鑑須與印鑑證明相符)
;如尚未分割遺產,應由全體繼承人共同聲請,始為適法。
二、竹南鎮○○段619 地號、619-1 地號及80建號之土地謄本(
他項權利部分不得省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毓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學詩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