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執字第17號
抗 告 人 北儒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盛烘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魏吉俊間勞資爭議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
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5月22日106年度勞執字第17號裁定,
提起抗告。按對於法院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第2項所
為裁定,當事人得為抗告,抗告之程序適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
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59條第3項定有明文。次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
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7條前段亦有
明定。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未據抗告
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前開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
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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