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九○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關西分行
法定代理人 莊得民
送達代收人 彭炫堯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原告所提卷附 之約定書第第十二條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 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十四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審判長法官 陳介源
~B法 官 方彬彬
~B法 官 許辰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十六 日~B法院書記官 熊掌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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