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1年度,634號
SLDV,91,訴,634,2002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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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三四號
  原   告 台灣銀行
  法定代理人 李勝彥
  訴訟代理人 張倜
             送達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業已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放款借  據第十七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三十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蕭錫証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三   日~B法院書記官 余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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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