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5001號
HLDV,99,司促,5001,2010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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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5001號
債 權 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以書狀表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 與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如未為詳盡之記載而可以補正者 ,經定期間命為補正,如逾期仍未補正,應認其聲請不合程 式,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九十九年 七月二十六日通知命債權人於通知書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 「㈠債務人甲○○之最新戶籍謄本。㈡請求權部分,請求之 相對人甲○○與附表詹嘉雯不符,請確認請求之債務人。」 ,該通知已於九十九年八月三日合法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 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述說明 ,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95 條、第78條、非訟事件法第30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蕭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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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