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1年度,421號
SLDV,91,聲,421,2002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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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四二一號
  聲 請 人 金霖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裁全字第一四二七號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向鈞院聲請以九十一年度裁全字第一四二七號裁定 對聲請人為假扣押,惟相對人主張之債權,聲請人不承認其請求存在,為此聲請 令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二、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 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經查:相對 人確取得對聲請人之假扣押執行名義,惟相對人已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向本 院聲請對聲請人提起請求給付貨款之訴,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六九號 繫屬在案,業經本院調閱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六九號案卷查核屬實,是相對人 既已對聲請人提起訴訟,聲請人聲請限期起訴,即無理由,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蕭錫証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余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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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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