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1年度,393號
SLDV,91,聲,393,2002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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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九三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松大資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陳志勇律師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裁全字第八五四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 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 依同法第五百三十三條,於假處分準用之。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工程款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 ,迄未起訴,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十六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施月燿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十七   日~B法院書記官 謝文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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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松大資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