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4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裕璋
訴訟代理人 莊佳璋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訴訟代理人 黃家洋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 權 人 滙豐(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韋力行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陳建富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林玉惠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張簡旭文
債 務 人 田坤勝
上列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表二內容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 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 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 ,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 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內政部 民國98年所公佈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支出為新臺幣(下
同)9,829元(其中包含食、衣、住、行之支出)。二、經查:
(一)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98年6月26日以98年 消債更字第40號裁定債務人自98年6月29日16時開始更 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又債務人現任職於 臺灣臺東戒治所,每月薪資扣除公保費用、全民健保費 、退撫基金等必要支出後,尚餘收入約新台幣46,044元 (含債務人每月固定扣繳之公教存款5,000元,因非屬 必要支出,應列入每月收入計算)等情,亦有第三人臺 灣臺東戒治所員工薪資單(詳卷202至203頁)在卷可堪 認定。
(二)債務人曾於99年6月15日陳報更生方案,經本院審查其 更生方案內容,認債務人之配偶簡汶林名下尚有不動產 ,不應列入扶養範圍;就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亦有諸多不 合理之處,從而債務人應有提高還款金額之可能。經命 債務人重行擬定後,債務人另於99年7月21日陳報更生 方案(詳卷241至243頁)內容略為:每月償還26,000元 整,分6年清償,清償總額1,872,000元,清償成數約為 百分之73.24,另於每月20日匯款予各債權人。 (三)又債務人陳報與其配偶共同扶養未成年子女田芷涵( 95年生);另與前妻共同扶養未成年子女田孟寰(83年 生),有戶籍謄本在卷(詳卷206至207頁)可認屬實。 另依本院98年6月26日98年消債更字第40號裁定(詳卷2 至4頁)就上述未成年子女每月扶養費之認定,未成年 子女田芷涵部分,每月應為7,372元;未成年子女田孟 寰部分,每月應為4,915元。
(四)依內政部98年所公佈之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標準, 債務人每月可支出之生活費應為9,829元,另債務人與 其配偶及前妻共同扶養2名未成年子女,故債務人每月 支出應以22,116元(計算式:9,829+7,372+4,915 未 成年子女)限度內為宜。而以債務人更生方案每月收入 46,044元,扣除每月償還26,000元後,僅保留20,044元 觀之,債務人及其2名未成年子女每月必要支出顯已低 於上述之標準,所提更生方案應屬合理。
(五)尚有部份債權人表示意見稱,債務人每月收入應以本院 98年6月26日98年消債更字第40號開始更生裁定所採認 每月收入61,301元認列為宜。惟查,債權人所稱61,301 元係以97年全年所得平均除以12月後得出,尚未扣除每 月公保費用、全民健保費、退撫基金等必要費用,且各 項獎金並非每年均可獲得亦非每月發放,如將61,301元
全部列入債務人每月所得中,顯不合理,更生方案更無 持續履行之可能。職是,為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並酌 留債務人部份生活緊急應變之款項,債務人之薪資收入 ,應以其每月實際可掌握之金額為計算標準,併此說明 如上。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核 屬公允、適當、可行,每月生活必要支出亦無浮報、浪費之 情事,且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 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上開規 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 裁定如附表二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李忠憲
附表一:更生方案
┌───────────────────────────────────┐
│一、更生方案內容 │
├───────────────────────────────────┤
│1.每期清償總金額:新台幣26,000元,各債權人按債權比例分配清償,其明細如│
│ 下述之分配表。 │
│2.清償期間及方法:分6年共72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每月 │
│ 為一期,於每月20日前(遇假日則順延至下個工作日),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
│ 櫃繳款或匯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匯款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
│ 。債務人應自行向各債權人索取指定之匯款帳號,並按月匯入。 │
│3.無擔保債務總金額:新台幣2,556,070元。 │
│4.無擔保債務滿期清償總金額:新台幣1,872,000元。 │
│5.無擔保債務清償比例:約73.24% │
│6.備註:無 │
│ │
├───────────────────────────────────┤
│二、更生清償分配表 │
├──┬─────────┬──────┬─────┬─────────┤
│編號│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 債權比例 │ 每期可分配之金額 │
│ │ │ │(百分比)│(單位:新台幣元)│
├──┼─────────┼──────┼─────┼─────────┤
│ 1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115,408 │4.52 │1,175 │
│ │限公司 │ │ │ │
├──┼─────────┼──────┼─────┼─────────┤
│ 2 │滙豐(臺灣)商業銀│410,238 │16.05 │4,175 │
│ │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3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56,518 │2.21 │574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4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368,633 │14.42 │3,748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5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41,566 │1.63 │424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6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138,055 │5.40 │1,404 │
│ │限公司 │ │ │ │
├──┼─────────┼──────┼─────┼─────────┤
│ 7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69,111 │2.70 │702 │
│ │限公司 │ │ │ │
├──┼─────────┼──────┼─────┼─────────┤
│ 8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72,620 │2.84 │738 │
│ │限公司 │ │ │ │
├──┼─────────┼──────┼─────┼─────────┤
│ 9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252,334 │9.87 │2,566 │
│ │份有限公司 │ │ │ │
├──┼─────────┼──────┼─────┼─────────┤
│10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1,031,587 │40.36 │10,494 │
│ │限公司 │ │ │ │
├──┼─────────┼──────┼─────┼─────────┤
│ 合 計 │2,556,070 │ 100% │26,000 │
├────────────┴──────┴─────┴─────────┤
│ │
└───────────────────────────────────┘
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程度限制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程度限制:│
├───────────────────────────────────┤
│01、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及非生活所必須之電子產品 (例如電玩遊樂主機│
│ ) 。 │
├───────────────────────────────────┤
│02、不得購置不動產、高價動產及非生活所必須之動產。 │
├───────────────────────────────────┤
│03、不得搭乘計程車、遊輪、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
│ 在此限。 │
├───────────────────────────────────┤
│04、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電子遊藝場所、酒吧、夜店、舞廳、卡拉OK、KTV │
│ 等其他娛樂場所。 │
├───────────────────────────────────┤
│05、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期貨等)。 │
│ │
├───────────────────────────────────┤
│06、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餽贈禮金不得超過新台幣1,000元。 │
│ │
│ │
├───────────────────────────────────┤
│07、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 │
│ │
├───────────────────────────────────┤
│08、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國內旅遊每趟行程不得超過新台│
│ 幣3,000元。 │
├───────────────────────────────────┤
│09、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每月薪資扣除勞健保及履行更生方案之金額後,不得│
│ 逾越新台幣20,044元)。 │
│ │
├───────────────────────────────────┤
│10、不得參與賭博、六合彩等投機行為;且不得有金錢借貸之行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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