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賣毒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9年度,154號
TTDM,99,訴,154,2010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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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5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陳信伍律師
上列被告因販賣毒品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甲○○因販賣毒品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 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 押必要,經於民國99年7月7日將其羈押。
二、查被告於審理中坦承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共43 次,核與證人謝和原謝承祐林鴻濱宋國男賴威志、 陳俊宏及林家名於警局及偵查中證述之情節相符,復有證人 謝和原等7人與被告間之通訊監察譯文、臺東縣警察局關山 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及刑案現場照片12幀附卷可稽,足認被 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犯罪嫌 疑重大,所犯為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且目前經濟狀況不佳亦有父母妻兒仍待扶養,有事實足認 被告有逃亡之虞,非予繼續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弘能
法 官 彭凱璐
法 官 簡大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洪幸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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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