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1年度,361號
SLDV,91,聲,361,2002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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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六一號
  聲 請 人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母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代 理 人 丁○○
              送
  相 對 人 戊○○
        乙○○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戊○○等三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零柒佰伍拾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戊○○等三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四 六五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一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許辰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七   日~B法院書記官 熊掌山
~F0
附表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六一號
┌───┬─────────┬────────────┬─────────┐
│審 級│  項   目  │ 金 額 (新 臺 幣)  │ 備  考 │
├───┼─────────┼────────────┼─────────┤
│   │訴訟費用     │貳萬零壹元     │      │
│ 一 ├─────────┼────────────┼─────────┤
│   │送達郵費     │陸佰壹拾叁元     │不含退郵陸拾柒元 │
├───┴─────────┼────────────┼─────────┤
│ 本 件 程 序 費 用 │壹佰叁拾陸元     │      │
├─────────────┼────────────┼─────────┤
│ 總         計 │貳萬零柒佰伍拾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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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母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