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416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9月28日
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23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9年9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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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9年度除字第4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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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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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義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6NE0000000-0 │ │1 │1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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