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9年度,410號
TNDV,99,除,410,2010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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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410號
聲 請 人 汎溢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9月2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紙,因 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70號公示催告在 案,並於民國99年3月11日刊登臺灣時報完畢。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 票無效。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認無 訛,並有聲請人提出之登報證明一份在卷可稽。三、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9月13日屆滿(原應於99 年9月11日屆滿,因適逢該日為星期六,故順延至星期一屆 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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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9年度除字第4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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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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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興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台│98年10月31日 │115,538元 │0000000 │ │
│ │司陳瑞忠 │南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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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