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9年度,385號
TNDV,99,除,385,2010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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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385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9月14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71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99年2月25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71號公示催 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99年2月25日刊登新聞紙在案。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9年8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晶瑩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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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9年度除字第38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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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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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林俊議 │京城商業銀行安南分│99年1月31日 │45,850元 │0000000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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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