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9年度,179號
TNDV,99,重訴,179,20100908,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79號
原   告 周振陽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吳明里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足額之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吳明里將高雄
市楠梓區○○○段11地號(土地公告現值新台幣16,688元、面積
661.9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3,561)、高雄市○○區
○○段149地號(土地公告現值新台幣39,256元、面積94.65平方
公尺、權利範圍全部)、高雄市○○區○○段154地號(土地公
告現值新台幣39,336元、面積476.0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分之1
)、高雄市○○區○○段155地號(土地公告現值新台幣27,000
元、面積291.6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分之1)四筆土地所有權移
轉登記,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0,949,297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96,360元。原告已繳納新台幣5,000元
,尚欠新台幣191,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楊宗倫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