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872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被 告 瑞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0月27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27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請被告瑞塔公司依以下事項辦理:
一、請被告瑞塔公司於上開期日偕同與乙○○一同工作之「丁○ ○」到庭。(如無法偕同到庭,請於3日內具狀陳報其地址 供本院通知到庭)
二、原告主張醫療費用117,641元部分,請被告瑞塔公司於99年 10 月8日前具狀表示「對原告有支出該部分金額」是否不爭 執(原告已提出醫療收據在卷內,惟被告尚未表示意見,是 否不爭執被告確有該部分支出)。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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