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9年度,465號
TNDV,99,補,465,20100927,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465號
原   告 金駿科技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854,0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19,4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1/1頁


參考資料
金駿科技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