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465號
原 告 金駿科技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854,0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19,4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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