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物價調整款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9年度,456號
TNDV,99,補,456,2010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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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456號
原   告 建陽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嘉南供電區營運處間請求
給付物價調整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6,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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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嘉南供電區營運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陽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