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456號
原 告 建陽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嘉南供電區營運處間請求
給付物價調整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6,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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