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9年度,444號
TNDV,99,補,444,2010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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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444號
原   告 尚隆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書映
被   告 陳寶田即合順工程行
以上原告與被告陳寶田即合順工程行間因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
十項物品的價額,本院無法據以核.
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列十項之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
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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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尚隆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