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444號原 告 尚隆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書映被 告 陳寶田即合順工程行以上原告與被告陳寶田即合順工程行間因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十項物品的價額,本院無法據以核.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列十項之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9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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