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9年度,129號
TNDV,99,聲,129,2010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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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29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柒萬貳仟壹佰零柒元後,本院九十七年度執字第三五六O四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其中附表編號第5號部分,於本院九十九年度補字第四三四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或和解、撤回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 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 ,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 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強制執行法第18條 第2項所謂「相當並確實之擔保」,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 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 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 保強制執行所受損害額定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 為據,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480號裁定可參。二、聲請意旨略以:執行債權人即相對人與執行債務人吳寶扇吳瑋容間,本院97年度執字第35604號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 件,聲請人主張如附表所示編號第5號臺南市○區○○段 26674建號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為未保存登記建物,是 聲請人所興建並為其所有權人,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財產強 制執行,故向本院提起99年度補字第434號第三人異議之訴 ,請求撤銷本院97年度執字第35604號強制執行事件就系爭 不動產之執行程序,為此聲請人願供擔保,爰請求裁定前揭 就聲請人所有財產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99年度補字第 434號第三人異議之訴確定前停止執行等語。三、查聲請人對相對人就本院97年度執字第35604號執行事件於 系爭不動產之強制執行程序,以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為由, 聲請裁定停止上開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等情,業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該執行卷宗及本院99年度補字第434號受理聲請 人所提出之第三人異議之訴卷宗資料,審核無誤,依前開強 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聲請人就本院97年度執字第356 04號強制執行事件,聲請停止就系爭不動產之強制執行程序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本院審酌相對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吳 寶扇即吳瑋容所有之不動產,訂於民國99年9月8日進行第3



次拍賣程序,其被拍賣不動產之最低拍賣價格如附表所示, 有本院民事執行處99年8月11日南院龍97執實字第35604號通 知書附於上開執行卷可參,是以系爭不動產之最低拍賣價格 如附表所載為新臺幣(下同)832,000元,則本件執行債權 人即相對人因停止系爭不動產之執行程序未能即時受償之金 額即應以832,000元為準,其可能因無法運用該筆資金而發 生相當於利息之損失,本院認該項損失之利率,依一般金融 機構放款利率約百分之2核計為當,另審酌本件第三人異議 之訴之民事訴訟,按其訴訟標的金額,應適用民事通常程序 ,再審酌本案訴訟至三審終結其期間推定為4年4個月(參照 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2條規定,民事通常程序第一 審審判案件期限1年4月,民事第二審審判期限2年,民事第 三審審判案件期限1年),認本件停止執行之應供擔保金額 以72,107元【計算式:832,000×2%×(4+4/12)=72,107 (元以下四捨五入)】為適當,爰酌定如上之供擔保金額, 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建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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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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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南市 │南區 │鹽埕 │ │677-16 │旱│106.00 │全部 │3,732,000元 │
│ ├────┼────┴───┴───┴──────┴─┴─────┴──────┴────────┤
│ │備考 │住宅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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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臺南市 │南區 │鹽埕 │ │677-743 │旱│37.00 │全部 │1,306,000元 │
│ ├────┼────┴───┴───┴──────┴─┴─────┴──────┴────────┤
│ │備考 │住宅區 │
├─┼────┼────┬───┬───┬──────┬─┬─────┬──────┬────────┤
│3 │臺南市 │南區 │鹽埕 │ │677-744 │建│226.00 │全部 │5,210,000元 │
│ ├────┼────┴───┴───┴──────┴─┴─────┴──────┴────────┤




│ │備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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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 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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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9944 │臺南市南區鹽埕│鋼筋混│一層:86.88 │陽台12.32 │ 全部 │1,498,000元 │
│ │ │段677-744地號 │凝土造│二層:86.88 │ │ │ │
│ │ │--------------│、二層│屋頂突出物:9.37 │ │ │ │
│ │ │臺南市南區中華│樓房、│騎樓:22.09 │ │ │ │
│ │ │南路二段101號 │住家用│夾層:37.51 │ │ │ │
│ │ │ │ │合計:242.73 │ │ │ │
│ ├───┼───────┴───┴───────────┴─────┴────┴─────────┤
│ │備考 │包含未保存登記建物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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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26674 │臺南市南區鹽埕│ │三層:62.00 │陽台12.32 │ 全部 │832,000元 │
│ │ │段677-744地號 │ │夾層:11.04 │ │ │ │
│ │ │--------------│ │合計:73.04 │ │ │ │
│ │ │臺南市南區中華│ │ │ │ │ │
│ │ │南路二段101號 │ │ │ │ │ │
│ │ │ │ │ │ │ │ │
│ ├───┼───────┴───┴───────────┴─────┴────┴─────────┤
│ │備考 │本件係未保存登記建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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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