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353號
TNDV,105,重訴,353,201706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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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53號
上 訴 人 莊東育
被 上訴 人 陳敏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3月28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第77之16條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6年4月28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 正,該裁定且已於106年5月4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 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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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