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99年度,69號
TNDV,99,家訴,69,2010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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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家訴字第6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9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甲○○與被告丁○○應改用夫妻分別財產制。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被告等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甲○○於民國89年12月18日向原告申請 一順位房屋貸款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並簽立免除 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乙紙,截至92年8月4日止,尚積欠有本 金697,04 3元及自92年6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7.3計算之利息,茲因原告對被告甲○○尚有如上所述債權 ,期間迭經原告數次催索,惟被告甲○○均置之不理,拒不 償還上開債務,幾經強制執行仍無受償並發還本院91年度執 字第23613號債權憑證。本件被告甲○○丁○○2人為夫妻 ,且未約定夫妻財產制,而應適用夫妻法定財產制,原告自 得依民法第1011條規定,對被告2人提起改用分別財產制之 訴等語。
二、被告等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 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民法第1005條定有明文。 次按債權人對於夫妻一方之財產已為扣押,而未得受清償 時,法院因債權人之聲請,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民法 第1011條亦規定甚明。而所謂未得受清償,包括全無可扣 押之物或所扣押之物數量不足及所扣押之財產不足清償該 為扣押之債權人債權等情形,最高法院89年度臺上字第85 4號判決可資參照。
(二)經查:原告主張被告甲○○積欠其債務,經原告聲請本院



以91年度執字第23613號將被告甲○○所有之財產強制執 行扣押,然因被告甲○○無財產可供執行,原告未能受償 ,而經本院民事執行處依法核發債權憑證予原告,且被告 甲○○與被告丁○○2人婚姻關係現仍存續中,雙方並未 約定夫妻財產制,故應以法定財產制為其等夫妻財產制之 事實等情,業據原告提出戶籍謄本、本票影本、本院92年 9月1日91年度執字第23613號債權憑證影本、被告甲○○ 之財政部高雄市國稅98年度國稅局財產及所得清單及財產 歸屬資料清單影本及本院登記處99年7月22日南院龍登財 字第990034680號函影本各1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 本院91年度執字第23613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卷宗核 閱無訛,參以被告2人經合法通知,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 本院依上開證據為調查斟酌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上開事 實,可信為真實。揆諸前開規定,本件原告依民法第1011 條之規定,訴請宣告被告甲○○及被告丁○○2人之夫妻 財產制應改用分別財產制,當屬有據。
(三)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依民法第1011條之規定,訴請宣告 被告2人之夫妻財產制應改用分別財產制,洵屬有據,應 予准許。
丙、結論:
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第78 條、第85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楊佳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具繕本並繳納上訴費用。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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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