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337號
TNDV,105,重訴,337,2017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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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37號
原   告 王祈成 
      王祈華 
      王祈財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查名邦律師
被   告 王裕淵(兼王晚之承受訴訟人)  
      王明哲王晚之承受訴訟人)   
      王明程王晚之承受訴訟人)   
      王美燕王晚之承受訴訟人)   
      王美然王晚之承受訴訟人)   
      王楙盛王晚之承受訴訟人) 
      王緯翔王晚之承受訴訟人)   
      王琬珺王晚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王明哲王明程王美燕王美然王楙盛王緯翔王琬珺為被告王晚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本件訴訟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五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 法第168條定有明文。又上開條文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 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 訴訟;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 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5條第1項、第2項、第178條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王晚於民國106年3月17日死亡,而其繼承人 有王裕淵王明哲王明程王美燕王美然王楙盛、王 緯翔、王琬珺等8人,有繼承系統表、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 果附卷可憑。惟僅王裕淵具狀聲明承受訴訟,其餘繼承人均 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命王明哲王明程王美燕、王 美然、王楙盛王緯翔王琬珺為被告王晚之承受訴訟人, 續行本件訴訟,並定於106年7月5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 17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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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