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管理人管理費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家聲字,99年度,236號
TNDV,99,司家聲,236,20100930,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家聲字第236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擔任乙○○之遺產管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乙○○遺產之報酬合計為新臺幣壹萬貳仟貳佰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乙○○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聲請人經鈞院98年度司財管字第29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 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雖經聲請人以其全體繼承 人拋棄繼承顯遺債大於遺產而提出抗告,但經鈞院合議 庭以99年度家抗字第20號民事裁定抗告駁回,而選任遺 產管理人一事告確定。
(二)按被繼承人乙○○所遺留坐落臺南縣永康市○○段341- 3地號土地及同段492、531建號建物,經債權人向鈞院 聲請強制執行,並由鈞院民事執行處99年度司執湘字第 63238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處理中,聲請人對被繼 承人乙○○之遺產管理報酬,只得聲明參與分配,否則 無法受償,致有先行確定遺產管理報酬之必要。 (三)又依據民法第1183條規定,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 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 。惟被繼承人乙○○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茲 依財政部訂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 點第(3)款規定:「管理報酬,應依民法第1183條規 定,聲請法院酌定,並請優先分配,其請求標準,不得 低於孳息收入部分10分之3及遺產現值百分之1」,查被 繼承人乙○○之遺產總計為新臺幣(下同)122萬元,其 上揭房地之總值係依據鈞院民事執行處99年度司執湘字 第63238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債權人引用前次執行 第三次拍賣底價之結果,因而,管理報酬按遺產價值百 分之一計為12,200元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 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又管理 報酬,應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並請優先分 配,其請求標準,不得低於孳息收入部分10分之3及遺產現 值百分之1,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 點」第14點第3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乙○○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遺產管理人 報酬,而被繼承人乙○○之遺產價值總計122萬元一節,亦 有聲請人所提遺產管理報酬計算表、本院99年9月3日南院龍 99司執湘字第63238號函影本各1件在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 權調閱本院98年度司財管字第29號、99年度家抗字第20號民 事案件卷宗,99年度司執湘字第63238執行卷宗,查核屬實 ,堪予認定。是依上開規定,聲請人請求管理遺產報酬12, 200元,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可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楊琄琄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