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家聲字第232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擔任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聲請裁定遺產
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代為管理被繼承人乙○○遺產之報酬確定為新台幣貳仟陸佰玖拾叁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被繼承人乙○○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聲請人經本院99年度家抗字第70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 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確定。聲請人依法搜尋被繼承 人之遺產,得知被繼承人乙○○遺有坐落臺南縣西港鄉 ○○段249、249-1、249-2、249-3地號土地,上開土地 經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並由本院民事執行處以99年度 司執北字第55835號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處理中;為 就管理職務之報酬得以參與分配,確有請求裁定遺產管 理人報酬之實益及必要。
(二)又依據民法第1183條規定,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 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 。惟被繼承人乙○○並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 茲依財政部訂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 14點第(3)款規定:「管理報酬,應依民法第1183條 規定,聲請法院酌定,並請優先分配,其請求標準,不 得低於孳息收入部分10分之3及遺產現值百分之1」,查 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總計為新臺幣(下同)26萬9,26 1元,其上揭土地之總值係依據本院民事執行處99年度 司執北字第55835號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囑託鑑價之 結果及99年度土地公告現值計算而得;因而,管理報酬 按遺產價值百分之一計為2,693元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 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又管理 報酬,應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並請優先分 配,其請求標準,不得低於孳息收入部分10分之3及遺產現 值百分之1,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 點」第14點第3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乙○○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遺產管理人 報酬,而被繼承人乙○○之遺產價值總計26萬9,261元一節 ,亦有聲請人所提遺產管理報酬計算表、本院99年9月1日南
院龍99司執北字第55835號函影本各1件在卷可稽,復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本院99年度司財管字第30號、99年度家抗字第70 號民事案卷查核屬實,是依上開規定,聲請人請求管理遺產 報酬2,693元,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柯雅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葉芳如